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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5-01-17
2025版衡东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止2024年12月)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方式)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8元/吨·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10元/吨·公里。货车改按车型收费:非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4~0.5元,2类0.7~0.9元,3类1.14~1.48元,4类1.44~1.87元,5类1.59~1.92元,6类1.73~2.16元;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32~0.45元,2类0.71~0.81元,3类1.21~1.44元,4类1.36~1.89元,5类1.45~1.96元,6类2.08~2.3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渡口通行费 | 我县暂无 |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 机场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低于5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进入机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每天每车最高不超过50元。我县暂无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 |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部门、民用航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 计时收费:白天每小时5元,夜间每小时1元;计次收费:白天每次10元,夜间每次5元。全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我县暂无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 衡发改价服〔2017〕4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城管、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县人民医院停车收费: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的车辆实行分段计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小型车停放超过2小时至5小时内,每辆收取5元;超过5小时至12小时内,每辆收取10元;全天(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15元/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免收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等)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 东发改价(2023)29号 | ||||||||||
城市繁华区域公共停车场; | 白天:每小时5元;夜间:每小时2元。我县暂无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 衡发改价服〔2017〕4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城管、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咪表收费:按每个车位每10分钟计时收费,每10分钟1元,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费。人工值守收费:按小时计时收费,每个车位每小时5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我县暂无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 衡发改价服〔2017〕4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城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 | |||||||||||
(二)吊车费 |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 |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五级和简易站5%。旅客站务费:每人每次1~2元;客车发班费:按票价不超过6%;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10元;停车费:每次5~20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 |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补票手续费:主动补票:每张票0.5元;退票费:按票面金额10%~30%。 |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衡东县城区:新建住宅2250元/户,非新建住宅2000元/户;新塘镇、石湾镇:2060元/户;大浦镇、吴集镇3200元/户。 | 衡发改价商〔2024〕16号、衡发改价商〔2021〕12号、衡发改价商〔2021〕18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85元 | 东发改价(2020)25号、东发改价(2024)20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1.2元 | 东发改价(2020)25号、东发改价(2024)20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8元 | 东政办发(2022)2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东政办发(2022)2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主机基本收视费为24元/月。 | 湘发改价费〔2024〕65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3%;每宗矿业权1.82%~0.03%。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元~50000元;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元~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发展改革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 |||||||||||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 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一事一批,具体收费标准见批文 | 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衡发改价调〔2021〕8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四、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开放使用床位数每床日2.45元;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日产生废弃量2千克以下150元/月;2~5千克300元/月;5~10千克500元/月;10~20千克700元/月;20~30千克900元/月;30千克以上1100元/月。 | 湘发改价费〔2024〕43号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衡发改价费〔2023〕3号 |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态环境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其他废物处置费 |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2.8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6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7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3〕790号 湘发改价费〔2024〕4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说明:1、本目录清单未包括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中央项目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执行。 | |||||||||||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 |||||||||||
3、本目录清单限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