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1-08-05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执法类别实施 主体责任主体执法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包含20个子项)1.企业投资涉及开荒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企业投资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不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不涉及跨境、跨省、跨设区市输电的±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除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网、普通省级干线公路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
11.企业投资非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及非跨航道海域、非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2.企业投资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危险品码头外,沿海1万吨级以下、内河300吨级以下的其余港口码头项目核准
13.企业投资10000吨级以下通海航道和300吨级以下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14.企业投资城市有轨电车项目核准
15.企业投资非跨航道海域、非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非跨设区市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6.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17.企业投资除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外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核准
18.企业投资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项目核准
19.企业投资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核准
20.企业投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第一款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4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5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行政审批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行政审批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7对市发改委核准招标事项后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行政审批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十三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对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对变相提价或压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用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用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7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19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法》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对拒绝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法》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1对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收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收费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取消收费项目;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情形的,其违法所得应当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    
22对不按规定报送相关价格、成本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湖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第七条  经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按制定价格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的价格、成本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3对违反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湖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未按照价格监测表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价格监测对象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4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行政强制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法》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25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及有关处室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及有关处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26本委职责范围内和受上级委托的项目、资金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行政审批处会同各有关业务处室行政审批处会同各有关业务处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款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27配合省重点办对市管省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和考评行政检查项目服务处会同各有关业务处定项目服务处会同各有关业务处室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落实省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三)考核评价。省重点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级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考核类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督促,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加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28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9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调控处(收费处)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收费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