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大楼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们报来的《关于综合大楼建设项目备案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项目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现就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条第三款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第二条第三款“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国家发改委2013年21号令);
3、《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4、《衡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05]17号)。
二、备案条件
1、辽宁新青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大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湘信联复[2015]114号文件等相关附件资料;
2、衡东县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3、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衡东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编号:[2016]05号)。
三、备案内容
1、项目名称: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大楼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衡东县河西新区相关地段。
3、建设规模及内容:拟占地19.79亩,新建一栋综合大楼,总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地上13层,主要用于业务用房等,地下1层,包括地下金库及地下停车场。
4、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概算总投资12000.12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
5、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在项目正式实施前,报我局另行核准。
四、备案效力
1、请根据本备案文件,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2、如需对本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项目建设,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本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下发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