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5

东发改价监[2016]2号

 

关于在全县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检查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店):

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医药价格检查成果,更好地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湘发价监[2015]371号)、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发改价监[201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县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此次检查从9月上旬开始至11月下旬结束。检查时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底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二、检查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改变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已参加县公立医院改革的单位,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是否按进价“零差率”销售。

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8、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

9、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10、提前或推迟执行医药卫生服务价格的;

11、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检查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作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具体检查时间届时通知。

2、严守廉政纪律。检查人员要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廉政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形象。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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