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价认定[2016]100号
价格认定结论书
衡东县公安局:
你单位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的《鉴定聘请书》东公(刑)鉴聘字[2016]0336号收悉。我单位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了价格认定。现将价格认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确定标的物在2016年11月2日的市场价格,为提出机关办理被盗案提供价格依据。其中,建筑模板90块、建筑木方80根。(详见价格认定明细表)
二、价格认定依据、方法、过程
(一)价格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认定规定》;
3、湖南省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4、提出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
(鉴定聘请书、票据、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
5、价格认定人员收集的有关资料(勘验、市场调查表)
(二)价格认定方法
根据价格认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本次价格采用成本法。
(三)价格认定过程
我中心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两名价格认定人员于2016年11月2日对该标的物进行了实物查验。
查验后,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按照价格认定的程序和原则,通过分析研究现有资料和价格调查,对价格认定标的物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进行分析测算。根据标的勘验结果和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该标的市场价格。
三、价格认定结论
该标的于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叁元整(¥:5253元)
四、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1、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是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据之一;
2、价格认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作出的,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结论方予成立;
3、价格认定结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
4、价格认定小组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因素,但非本专业所能涉及,设定本次价格认定未考虑上述因素。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价格认定结论受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述限定条件限制;
2、提出机关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申请价格认定协助有效,不做他用;
4、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于该认定标的物没有利益关系,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5、价格认定结论书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6、提出机关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附件:价格认定明细表
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
2016年11月4日
价格认定明细表
提出机关名称:衡东县公安局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标的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 位 |
数 量 |
基准日 |
价格 内涵 |
价格认 定方法 |
单位价格 |
总价格 |
备注 |
|
建筑模板 |
183*0.915 |
块 |
90 |
2016.11.2 |
|
成本法 |
44.5 |
4005 |
|
|
建筑木方 |
3米 |
根 |
80 |
2016.11.2 |
|
成本法 |
15.6 |
124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5253 |
|
合计(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叁元整 (¥:525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