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发改局行政执法内容公示

来源: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1-08-06

衡东县发改局行政执法内容公示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点:衡东县衡东大道168号

办公电话:0734-5223322

二、执法职责及执法依据

1、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法律(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发布令号(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3)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八条。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1)依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2、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五条。

3、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五条。

4、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5、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以及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行政法规(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七条。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3)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6、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行政法规(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 发布令号(文号):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条。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八条。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

7、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行政法规(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

8、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行政法规(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八条。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六条。

执法依据:部门规章(1)依据名称:《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9、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法律(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发布令号(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3)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九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0、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政府规章(1)依据名称: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13、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处罚。

执法依据:地方性法规(1)依据名称: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2009年1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八条。

14、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务院令第239号(1)依据名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2010年11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九条。

15、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务院令第239号(1)依据名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1998年7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五条。

16、对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务院令第239号(1)依据名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1998年7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九条。

17、对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务院令第239号(1)依据名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1998年7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六条第三款。

18、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务院令第239号(1)依据名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1998年7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七条。

19、对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务院令第239号(1)依据名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1998年7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七条。

20、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执法依据: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1)依据名称: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009年1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五款。

20、对窃电的处罚。

执法依据: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1)依据名称: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1996年9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21、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执法依据:地方性法规(1)依据名称: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维护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2009年1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六条。

22、对管道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法律(1)依据名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0年6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第五十条。

执法依据:地方性法规(1)依据名称: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2018年11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四条。

23、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法律(1)依据名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0年6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执法依据:地方性法规(1)依据名称: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2018年11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三条。

24、对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法律(1)依据名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0年6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第五十三条。

执法依据:地方性法规(1)依据名称: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发布令号(文号):2018年11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五条。

25、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缓缴或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法律(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发布令号(文号):1997年12月通过。(3)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七条。

执法依据:地方性法规(1)依据名称:《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发布令号(文号):2013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3)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执法流程

1.立案:有关执法办理部门。

2.调查取证:有关执法办理部门。

3.法制审核:发展规划科。

4.行政处罚告知:有关执法办理部门。

5.陈述、申辩和听证:有关执法办理部门。

6.处罚决定:有关执法办理部门。

7.送达:有关执法办理部门。

8.执行:有关执法办理部门。

四、监督途径

监督部门: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法规股

投诉电话:0734-5223322

五、咨询、监督和投诉救济渠道

信函投诉:衡东县衡东大道168号

邮编:421400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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