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

来源:其他      发布时间:2016-11-14

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衡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二)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和康复疗养活动,计算为当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天数少于本人当年年休假天数,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录聘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可在现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从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到不实行寒暑假制度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须冲抵当年应休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第八条  要严格控制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发放,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真表造册,并附相关资料(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公示资料和应休未休审批材料等),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确认,报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九条  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计算办法是: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全部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和计算。

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当年已请事假的天数,应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

第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均衡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年休假计划,应避免工作人员年休假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内,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的,应服从单位调度,中止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把年休假管理与日常考勤、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对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并在年初对休假计划和年终对当年休假情况在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原则上,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份制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底前执行完毕。每年第一季度,要将上年休假实施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但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视为已休假,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无法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取消其休假计划,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积极带头休年休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需报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各单位班子副职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需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的,需报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社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30%以内。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会同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加强对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未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数的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要通报批评,并按《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整改,依法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纪检、审计部门要严厉查处以年休假名义滥发补贴的行为。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带薪年休假政策规定与制度,积极合理安排休假,同时要发挥媒体与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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