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东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安全防护工程”不再进行招标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02

 

 

 

东发改招[2017]52

 

关于“衡东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安全防护工程”不再进行招标的批复

 

衡东县公路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衡东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安全防护工程不再进行招标事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申请内容

衡东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安全防护工程项目招标事项,经东发改招[2017]17号《关于核准衡东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安全防护工程招标事项的批复》核准为委托公开招标。

该项目建设单位于2017523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2017523日~2017527日购买招标文件期间共有四家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017622日上午930(北京时间)进行了开标,截止开标时间止,购买招标文件的四家投标单位均未递交投标文件,作流标处理,需重新组织招标。201774日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201774日~2017710日购买招标文件期间没有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项目第二次招标失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批准该项目施工不再进行招标,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二、批准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根据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07年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8.1条、第8.2条规定,招标人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3、根据国家计委等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3款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4、项目单位申请报告、东发改招[2017 ]17号、招标公告(第一次)、招标公告(第二次)、第一次开标情况说明,第二次招标失败情况说明。

三、批准内容

衡东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安全防护工程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参照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007年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8条第1款、第8条第2款、国家计委等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3款规定,批准该工程施工不再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采用有竞争性的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不得突破原定的控制价和施工企业资质条件。请在确定施工单位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施工合同备案文本。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921

 

 

 

报:市发改委、县政府                                

送: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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