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送审稿)
县财政局
(2016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县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4]41号)、《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117号)、《衡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衡东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部门,是指经国家批准、由财政部制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核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10个部门,即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工商、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纪检监察。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原有编制数基础上从严从紧予以保留。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并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做到保障与改革统筹兼顾。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五条 县直党政机关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在省财政厅核定的编制基础上,根据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按照5.4%比例核定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后,按70%比例保留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垂管部门驻县机构,执行地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保留比例,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县直于两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编制数,确定各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实际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核准保留编制数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核准保留编制数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每辆)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七条 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县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方案》,按照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统一处置,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国库。
第八条 县直党政机关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要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集中管理。各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统一喷涂标识样本和车辆清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集中喷涂。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对违反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除按有关纪律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外,同时扣减其当年交通补贴。
第十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