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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5
衡东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征求意见稿)
县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6号),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制度创新、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统一部署、分步推进。县、乡(镇)两级同步推进全县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与驻地同步推进。县、乡(镇)两级党政机关所属非参公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改革待中央、省相关政策出台后及时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本方案经省、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立即实施,力争2016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适时启动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中央、省改革精神和县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本方案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
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补贴标准参照驻地标准执行。补贴经费由所对应的财政部门负担。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县委、县政府正职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加车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交通补贴,实物保障车辆的范围及具体岗位严格控制在省、市核定的总量范围内。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实物供给方式,对参改的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县、乡(镇)两级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城区或规定区域),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超出公务交通补贴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镇)两级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总额,节支率须达到7%。全县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30%的标准执行。
县直党政机关执行处级 /月、科级 元/月、科员及以下 元/月的补贴标准。乡(镇)交通补贴标准及层级划分,原则上应与县直党政机关一致。
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使用,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单位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依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交通成本等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严格核定保留车辆范围及比例
1、机要通信、应急用车保留标准。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对于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由县政府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也可用于保障近距离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各乡(镇)在不新增车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不得超过3辆。
2、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标准。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0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在全县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省财政厅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县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县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县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省直机关驻县单位,执行地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保留比例,超过执法执勤保留比例的车辆,每增加一辆每年按6万元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得发放交通补贴。县要在两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
3、接待、调研用车保留。允许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保留1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商务车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设备、不新增”的原则,不突破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数量,从严从紧核定保留,按职责分工,由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车审定。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1、按照中央、省、市公务用车处置有关规定,由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统一规范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财政。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省垂直管理部门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省财政,市级党政机关和市垂直管理部门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县车辆处置的收入上缴县财政。
4、根据实际需要,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可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政府不得提供或变相为其提供财政补贴,不得长期闲置车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
(五)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车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未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车改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3、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编在岗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4、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编在岗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车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人员,车改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5、县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车改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六)完善公务出行保障机制
1、一般公务出行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不再提供实物供给,由参改的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鼓励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需要,调整完善差旅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和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下乡、近距离出差等公务出行,鼓励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保留车辆出行,因公共交通不发达、工作急需等情况确需租赁车辆出行的,要在确保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实行,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不高于改革后费用支出的5%,确定车辆租赁费用标准,统一纳入改革后支出。
2、行政执法用车保障。对未纳入执法执勤部门的行政执法用车需求,由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10家执法执勤部门执法执勤车辆保留比例,在县保留的机要通信及应急用车中,核定一定数量的车辆编制,纳入跨部门的综合执法平台解决,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保障。为有效利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可与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统筹考虑、同步建设、统一管理,由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筹建。
3、特殊任务用车保障。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用车,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保障预案,报县政府批准。保障车辆原则上不新增。
(七)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配套保障制度
1、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编制及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的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实物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进行监督。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相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各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监督管理与科学调度。
2.严格财务管理。县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务交通补助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车补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3.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4、切实保障公务出行保障。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县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保障各类公务出行的衔接政策,切实保障正常公务出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直机关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属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细致统计测算,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进行规范。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的重大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改革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