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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衡东县县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县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衡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衡东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备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公务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县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县直党政机关及县直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力争在2016年3月底基本完成。县直党政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中央、省相关政策明确后及时推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坚持统筹顾,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坚持厉行节约,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从紧管理公务用车,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整体节支率达7%。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县纪委机关和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县委和县工商联,县直党政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
鼓励县委、政府正职主要负责人等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加车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交通补贴,实物保障车辆范围及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参改单位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参加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标准按照科级以下执行。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本县行政区域(城区)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具体范围为县城城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县直机关交通补贴标准为:处级每人每月 元,科级每人每月 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 元。
3.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单位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4.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依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适时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5.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核定保留车辆
1. 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的保留。县直党政机关保留 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用车由县政府成立的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用于保障近距离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
2. 执法执勤车辆的保留。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具体到我县仅限于10个系统(部门),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在全县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是,在省财政厅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总编制数扣除核定数5.4%的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不超过70%的标准保留。
有执法执勤职能但未纳入确定的10个系统的单位,一般特专业技术车辆在不超过原有车辆数量下从严核定,其他车辆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级10个执法执勤系统执法执勤车辆的保留比例核定保留,加入全县保留车辆不得超过30%的标准之列,并纳入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管理。
3.其他车辆的保留。根据省车改办已核定的实物保障范围及具体岗位,县委、县政府正职主要负责人各给予1辆实物保障用车。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可适当保留不超过1辆调研接待用车,以中巴车、商务车为主。
4. 保留车辆的审核。县直各单位核定保留的上述用车,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核。
(四)车辆处置
1.对县直党政机关取消的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勤用车),由县财政负责制订《衡东县县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方案》,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处置。
2.对县直党政机关取消的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在不低于评估基准价的基础上,严格按程序向社会公开拍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其中:中央垂管单位(部门)车辆处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省垂直单位(部门)车辆处置收入上缴省级财政;市垂管单位(部门)车辆处置收入上缴市财政,县直机关取消车辆交县公车改革办统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上交县财政。
(五)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
1.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
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不超过原有车辆编制数从严核定保留。
2.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县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结果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司勤人员安置
1.车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未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车改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4.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车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人员,车改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县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定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车改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改革步骤
(一)参改单位制定改革方案。县直参改单位应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本方案印发一个月内,制定本单位具体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参改人员信息﹑各职级人数和按标准补贴总额﹑公车改革前后节支率测算说明﹑申请保留车辆信息﹑移交处置车辆信息﹑司勤人员安置情况等。实施方案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二)做好处置车辆封存移交工作。参改单位根据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意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置车辆封存,分期分批移交县财政局。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参改单位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指导意见,做好司勤人员的安置分流工作。
(四)确定交通补贴时间。参改单位按要求完成车辆封存后,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公务交通补贴计发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和工作要求完成的,暂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计发时间另外确定(不予补发)。
(五)健全公务用车管理机制。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修改并出台县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根据厉行节约﹑保障运行的原则,健全﹑完善公务用车机制。
(六)开展车辆处置工作。县财政局按照《衡东县县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依法﹑公开﹑透明做好车辆处置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留用车辆管理。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要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每年新能源汽车的购买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车辆和应急、机要通信车辆应当喷涂“公务用车”等统一标识,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
(二)严格财务管理。县财政局根据交通补贴发放的原则和标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统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建立反馈机制。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舆情反馈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违纪违规问题。
(五)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保留车辆出行。因公共交通不发达、工作急需等情况需租赁车辆出行的,要在确保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实行。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特殊任务用车,在不新增车辆前提下,由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应急保障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经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按要求推进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已先行改革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舆论引导。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