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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3
关于核准衡东县2017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招投标事项的批复
衡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你们所报“关于核准衡东县2017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招投标事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招标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衡东县2017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经湘财建指[2017]122号、衡发改农[2017]8号文件同意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涉及杨林镇杨林村、荣丰村和石滩乡真塘村、真陂村、石金村、大泉村六个村,建设面积约8000亩,主要是维修山塘10口,维修河坝4座,新建电灌站2处,新建灌水渠20287米、改造灌水渠7075米,新建排水渠922米,新建分水闸132处、节制闸4处、人行桥板182处、分水口282处、排水涵管14处、便民码头4处、渠穿路涵洞157处,新建机耕道11731米、改造机耕道300米、下田坡道70处,错车道37处,标志牌2座,废弃物回收池60处。项目计划总投资12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960万元及县财政配套240万元。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申请对该项目分为六个标段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核准依据
1、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2008年11月第235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规定,县发改局对该项目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3、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5、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6、根据《湖南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委托合同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备案。
7、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8、项目单位报告、招标方案、资金(衡发改农[2017]8号)、国土局、规划局出具的选址意见函、技术审查意见(衡农联[2017]77号)等资料。
三、核准内容
1、招标范围:衡东县2017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等全部招标。
2、招标方式:拟分为六个标段采用公开招标,第一标段为杨林镇杨林村,建设面积为1239亩,维修河坝4处、维修山塘5口,新建灌溉渠3740米,新建机耕道300米,配套渠道及道路附属工程,废弃物回收池10处;第二标段为荣丰村,建设面积为1344亩,新建电灌站2处,新建灌溉渠3400米,新建排水渠792米,新建机耕道2600米,配套渠道及道路附属工程,废弃物回收池10处;第三标段为石金村,建设面积为1395亩,维修山塘1口,改造灌溉渠5395米,新建机耕道1300米,改造机耕道300米,配套渠道及道路附属工程,废弃物回收池10处;第四标段为大泉村,建设面积1334亩,维修山塘1口,改造灌溉渠1680米,新建灌溉渠4432米,新建排水渠130米,新建机耕道1400米,改造机耕道300米,配套渠道及道路附属工程,废弃物回收池10处;第五标段为真塘村,建设面积1312亩,维修山塘2口,新建灌溉渠4365米,新建机耕道2973米,配套渠道及道路附属工程,废弃物回收池10处;第六标段为真陂村,建设面积1377亩,维修山塘1口,新建灌溉渠4350米,新建机耕道3158米,配套渠道及道路附属工程,废弃物回收池10处。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由你们向我局报送招标委托合同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材料。
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