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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03
关于核准2018年衡东县秋波项目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招投标事项的批复
衡东县水土保持站:
你们所报“关于核准2018年衡东县秋波项目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招投标事项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招标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2018年衡东县秋波项目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经湘财农指[2017]222号及衡水利[2017]191号、衡水利[2018]68号件同意建设,该工程计划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91.26hm2,其中:种植经果林65.82 hm2、水保林418.82hm2、封禁治理1106.62 hm2,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共计22处,包括山塘3座,沉砂池7口,蓄水池3座,截、排水沟7条2.84km,生产道路2条1.15km,项目区及典型示范区标志牌8块,封禁标志牌58块。项目计划总投资500万元,资金来源为2018年第一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申请对该项目实行委托公开招标。
二、核准依据
1、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2008年11月第235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规定,县发改局对该项目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3、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5、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6、根据《湖南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委托合同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备案。
7、根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8、项目单位报告、招标方案、县政府意见、资金(湘财农指[2017]222号)、实施方案批复(衡水利[2017]191号)、规划、国土局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施工图设计、环保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等资料。
三、核准内容
1、招标范围:2018年衡东县秋波项目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全部招标。
2、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由你们向我局报送招标委托合同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材料。
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