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来源:衡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3-08

附件2

《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

一、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监督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1.隐瞒经营收入和经营活动;
2.国有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向非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个人转移利润或者国有投资收益;
3.对外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如实反映收益情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
4.股份制企业对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5.违规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低价卖给个人或者转让给非国有单位;
6.人为调整利润,虚列资产负债,隐瞒企业收入;
7.直接隐瞒、转移应上交的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和罚款等非税收入;
8.骗取国家退付非税款。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从轻处罚阶次所列情形之一,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同时满足2-4种从轻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涉及财政收入金额50万元以上;
2.同时满足5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1.对已收取、代扣代缴的财政收入不按规定上缴;
2.坐支代收的财政收入;
3.以各种名义长期占用代收的财政收入,占用时间少于1年的;
4.不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暗中截留;
5.擅自从代收的财政收入中扣除代理费、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
6.从代收的财政收入中多提、多提手续费;
7.违法减免、不收代收的财政收入,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8.未经批准,下放代收财政收入的职能,致使下属企业、单位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9.长期拖欠代收的财政收入,拖欠时间少于1年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从轻处罚阶次情形第1-2.4-8项之一,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以各种名义长期占用代收的财政收入,占用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从轻处罚阶次情形第1-2.4-8项之一,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
2.以各种名义长期占用代收的财政收入,占用时间2年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除第1、2项以外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且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除第1、2项以外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或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除第1、2项以外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涉及财政收入金额5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3000元以下的:
1.编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骗取主管机关的批准,冒领财政资金和贷款;
2.故意夸大贷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达到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的目的;
3.通过虚假材料申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退库款、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或者专项补贴资金;
4.与国家机关合谋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的;
5.其他形式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涉及资金或者贷款金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涉及资金或者贷款金额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3000元以下:
1.将财政资金或贷用于生产性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用于消费性项目的;
2.将财政资金或贷用于公共性项目的财政资或者贷款金用于为企业和个人牟取私利的;
3.将财政资金或贷款用于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发展的产业;
4.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拨款用于企业其他经营性支出;
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或者国债转贷资金;
5.其他形式挪用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或为个人牟取私利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
1.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获利性投资;
2.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有偿交易;
3.以滞留、占压、截留等手段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转存转贷,获取不当利益;
4.直接向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收取不当利益;
同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约定,从其未来的收益中提成;
5.通过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不公平分配,获取不当利益;
6.将企业和个人的支出转移到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中列支;
7.其他方式违法使用资金非法获益的。
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除了前列第4.6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方面以其他违法方式获取或者使用有关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的行为,违法获取或者使用的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
1.不按规定足额配套自筹资金;
2.挤占财政专项资金;
3.其他方式。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或为个人牟取私利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1.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印制收费票据的行为;
2.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超过30份或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1.企业向关联企业出借财政收入票据等转借行为;
2.用普通收款收据替代财政收入票据等串用行为;
3.控股公司为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开具财政收入票据等代开行为。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超过30份或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1.非法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行为;
2.以涂抹、擦抹、拼接等方式变造票据的行为;
3.转让或者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4.不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私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等。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超过30份或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章)未使用。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超过20万元。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
2.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3.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
4.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私自截留,私存私放;
5.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
6.利用假发票或者私自购买发票等手段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7.企业和个人与机关相互勾结,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8.篡改会计账目,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
9.将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的形式私存私放;
10.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投资收益不入账,转为账外资产;
11.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挥霍浪费;
12.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自借出,超过一年以上不还等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或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一般处罚

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从重处罚

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20份以上且涉及票面金额20万元以上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20万元以上的。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15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20份或涉以上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超过20份或涉及票面金额超过10万元;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章(不涉及财政收入)未使用。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初次违法,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从轻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政府采购监督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依据规定的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采购的;
2.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依据规定的适用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外的方式或者财政部认定以外的方式采购的;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未满足适用情形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擅自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外的方式或者财政部认定以外的方式采购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招标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招标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拖延、阻挠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
1.无正当理由延迟接受监督检查;
2.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无正当理由延迟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
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
5.无正当理由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6.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拖延、阻挠时间超过10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下:
1.无正当理由延迟接受监督检查;
2.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无正当理由延迟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
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
5.无正当理由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6.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拖延、阻挠时间20工作日以上的:
1.无正当理由延迟接受监督检查;
2.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无正当理由延迟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人员调查询问;
4.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
明知知情人员下落不予告知;
5.无正当理由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6.其他阻挠、拖延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为逃避监督检查,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销毁采购文件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2.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2万元以下的;
3.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6万元以下,且不具备下列情形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6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且不具备下列情形的:(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多次索贿的;(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七)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且不具被前述七种情形的;
3.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且不具备下列情形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且不具备下列情形的:(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多次索贿的;(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七)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且不具被前述七种情形的;
3.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不具备下列情形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在8万元以上。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的;
2.不如实提供单位所建立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
3.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经指出后予以改正,延误监督检查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内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明知存在违法行为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资料的;
2.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资料(采购规模在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
3.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和履约有关资料(采购规模在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
4.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延误监督检查时间在20个工作日以上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为掩盖重大违法行为而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活动有关资料的;
2.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关资料(采购规模的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3.不如实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和履约有关资料(采购规模的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1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委托文书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招标(询价等)文件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定标文件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4.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合同文本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5.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投诉及处理决定文件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委托文书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招标(询价等)文件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定标文件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4.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合同文本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5.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投诉及处理决定文件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10个以下的;
6.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采购活动记录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7.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开标文件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文件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9.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评审文件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10.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验收文件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1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质疑及答复文件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1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其他重要材料,涉及项目在3个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1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委托文书材料,涉及项目10个以上的
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招标(询价等)文件材料,涉及项目10个以上的;
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定标文件材料,涉及项目10个以上的;
4.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合同文本材料,涉及项目10个以上的;
5.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投诉及处理决定文件材料,涉及项目10个以上的;
6.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采购活动记录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的;
7.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开标文件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的;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投标(报价等)文件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的;
9.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评审文件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的;
10.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验收文件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的;
1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质疑及答复文件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的;
1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采购项目其他重要材料,涉及项目3个以上的;
13.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14.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15.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行为人逃避履行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采购文件的法定义务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1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2.涉及1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有错误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2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2.涉及2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有错误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3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2.涉及3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有错误的;
3.涉及1个项目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4个项目以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2.涉及4个项目以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有错误的;
3.涉及2个项目以上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微企业,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2.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微企业,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微企业,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未执行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和两型产品的措施,或者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之外产品,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微企业,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3.未执行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和两型产品的措施,或者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之外产品,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4.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采购进口产品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1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1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2.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1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5.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未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抽取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3.擅自自行推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并获得非法利益的;
4.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明确指定产品或者供应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明确指定产品或者供应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导致供应商在评审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
4.影响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
5.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明确指定产品或者供应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业绩要求或者商务条件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业绩要求或者商务条件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设定的评审因素缺乏量化指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3.有量化指标的评审因素没有对应的分值设置,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业绩要求或者商务条件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设定的评审因素缺乏量化指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有量化指标的评审因素没有对应的分值设置,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业绩要求或者商务条件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设定的评审因素缺乏量化指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有量化指标的评审因素没有对应的分值设置,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17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标准,且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大于公开招标标准,且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从重处罚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大于公开招标标准,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1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将在中标后对样品进行检测或对供应商进行考察;
2.在签合同前向提出将对样品锦绣检测或供应商进行考察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在签合同前,对样品进行了检测或对供应商进行了考察的,但未改变评审结果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1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20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人员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不依法回避并在采购活动中对相关供应商给予便利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首违不罚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2.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涉及两个以上项目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首违不罚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首次违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未及时改正或者次以上违法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首违不罚

第一次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两次以上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4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

两次以上违法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5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6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初次违法,涉及项目1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涉及项目2个以上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7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首违不罚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涉及项目1个,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涉及项目2个以上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8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首违不罚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且最终未中标的,及时改正的。

对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2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首违不罚

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限价,初次违法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限价,影响了中标结果的;
2.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涉及两个以上项目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3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首违不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且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3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首违不罚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3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首违不罚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首违不罚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3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首违不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影响了中标结果的;
2.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涉及两个以上项目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3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首违不罚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3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免于处罚

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影响了中标结果的;
2.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涉及两个以上项目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3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首违不罚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影响了中标结果的;
2.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涉及两个以上项目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3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首违不罚

未妥善保存1个项目采购文件,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3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87号令规定的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免于处罚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4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从轻处罚

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在三至六个月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4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在三至六个月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4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在三至六个月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4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从轻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从重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在三至六个月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44



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从轻处罚

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幅度在20%以下的。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集中采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虚报业绩幅度超过20%,在50%以下的;
2.隐瞒违法违规情况的;
3.违法行为导致考核工作受到实质性阻碍的。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集中采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虚报业绩幅度超过50%的;
2.违法行为导致考核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45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6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处以警告。


从重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处以警告。


4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的;
2.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5000元以下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2.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处以警告。


从重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的;
2.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1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处以警告。


48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初次违法,涉及项目1个,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影响了中标结果的;
2.被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再次被发现违反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3.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4.涉及2个以上项目的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49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影响了中标结果的;
2.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涉及两个以上项目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50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影响了中标结果的;
2.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涉及两个以上项目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51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影响了中标结果的;
2.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涉及两个以上项目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52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影响了中标结果的;
2.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涉及两个以上项目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53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1个项目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的。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54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首违不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1个项目中有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涉及两个以上项目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55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未影响成交结果的。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限期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限期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56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内(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对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7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对供应商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在一年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对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供应商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采购代理机构并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对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8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9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0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1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3.违法行为导致相关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受到不利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2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3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4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的,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涉及向三人以上实施的;
3.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5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超过一个月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6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实施超过一个月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7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8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9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0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从轻处罚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成交供应商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成交供应商责令限期改正,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并予以通报。


从重处罚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成交供应商责令限期改正,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并予以通报。


71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从轻处罚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2.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一般处罚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2个,或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但并未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从重处罚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3个以上或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72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提供虚假材料;



从轻处罚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2.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一般处罚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2个,或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但并未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从重处罚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3个以上或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73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从轻处罚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2.投诉未被财政部门受理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一般处罚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2个,或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但并未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从重处罚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3个以上或预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导致财政部门因此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的。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74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2个或者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4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从重处罚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3个以上或者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5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从轻处罚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2个或者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3个以上或者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6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的采购项目2个或者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的采购项目3个以上或者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3.合同已履行的;
4.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7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从轻处罚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4万元以下,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累计金额4万元以下,且涉及的采购项目2个或者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的采购项目3个或者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从轻处罚

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3份以下。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有1份以上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后果的;
3.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有1份以上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从轻处罚

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3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2、《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从轻处罚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4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从轻处罚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5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从轻处罚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6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从轻处罚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3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因未披露事项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7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明知委托人的财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从轻处罚

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的报告3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的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的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出具有关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出具有关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8



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下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出具有关报告11份以上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下。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行业务。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11份以上。
2.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造成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10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

从事1次该违法行为。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从事该违法行为2次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从事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2.从事该违法行为,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从事该违法行为,造成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11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3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12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

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3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2.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导致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3.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被用于偷逃税收、骗取财政资金等,且获得实际利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13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免于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
2、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致使三年前的工作底稿资料毁损、灭失,涉及审计报告数量在3件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致使三年内的工作底稿资料毁损、灭失,涉及审计报告数量在3件以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免于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实施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免于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施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



会计师事务所未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低于标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发生期间为1年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低于标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发生期间为2年的;
2.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又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发生期间为1年的;
3.违反规定支出职业风险基金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低于标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发生期间为3年以上的;
2.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又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发生期间为2年以上的;
3.有一般处罚阶次两种以上情形的;
4.违反规定支出职业风险基金数额大于5万元的;
5.未按规定分配职业风险基金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未按规定及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时间2年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未按规定及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时间长达2年以上3年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未按规定及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时间长达3年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会计师事务所未在全所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的;
2.分所负责人未做到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的;
3.会计师事务所未制定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对全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的;
4.会计师事务所未定期对分所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
5.分所收入、费用未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核算的;
6.分所收益未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的;
7.会计师事务所未制定统一的明确业务承接、执行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
8.会计师事务所未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分所执业质量和管理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分所委派质量控制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定期轮换复核人员、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的;
2.会计师事务所未制定统一的业务报告印章管理制度和授权制度的;
3.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分所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
4.会计师事务所未定期对各分所的执业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的;
5.有从轻处罚阶次四种以上少于八种违法情形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从轻处罚阶次八种违法情形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2.有一般处罚阶次三种以上违法情形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备事项中,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30天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1.在年度报备事项中,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30天以上45天以下的;
2.在变更或者终止事项的行政备案时,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3.在年度报备事项中,向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在年度报备事项中,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45天以上的;
2.在变更或者终止事项的行政备案时,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20天以上的;
3.在变更或者终止事项的行政备案或者行政许可申请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会计师事务所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3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3人以上5人以下的;
2.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3人以下的;
3.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3人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5人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2.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3人以上,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3.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3人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4.同时犯有一般处罚阶次两种以上违法情形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3人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3人以上5人以下的;
2.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3人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5人以上的
2.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3人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3.同时犯有一般处罚阶次两种违法情形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会计师事务所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
2.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
2.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
3.同时发生从轻处罚阶次两种违法情形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的;
2.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11份以上的;
3.同时发生一般处罚阶次的第1种和第2种违法情形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
2.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取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
2.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取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1.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的;
2.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取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收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办理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或者转所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以下手续:
(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或者转所;
 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该违法行为涉及相关人员3人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该违法行为涉及相关人员3人以上6人以下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该违法行为涉及相关人员6人以上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收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以下手续:
(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收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擅自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未开展审计业务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从重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收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擅自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且擅自开展审计业务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故拖延接受检查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
2.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拖延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
3.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迟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阻挠拖延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故意通知、安排知情人员离开,逃避监督检查10个工作日以上的;
2.谎报、隐匿相关证据材料。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为逃避监督检查,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
2.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注册会计师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注册会计师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注册会计师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大于20万元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注册会计师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下,或者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上60%以下,或者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60%以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于处罚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未实际催收,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从轻处罚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10万元以上,在50万元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50万元以上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出具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1年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1年以上3年以下;
2、同时在3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3年以上的;
2、同时在4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被审计单位数量在3个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被审计单位数量3个以上11个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被审计单位数量11个以上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注册会计师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次数3次以下的;
2.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费支出3万元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次数3次以上6次以下的;
2.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费支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次数6次以上的;
2.以广告宣传形式招揽业务,发生广告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于处罚

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从轻处罚

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的。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损害:是指因被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认定为虚假或不实报告,造成利益相关人在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中败诉的。




广告次数:是指按照针对一项业务完成一次广告制作而形成广告的计算单位。


四、资产评估监督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3件以下;
2.私自接受业务委托,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下的。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
2.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私自接受委托,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1件以上的;
2.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累积50万元以上的;
3.私自接受委托缺失多项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的;
4.在受到停止从业处罚期间,私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的。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件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件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下的;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下;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上50%以下;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上5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的;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50%以上;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50%以上;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5.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从轻处罚

评估专业人员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下的。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评估专业人员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上60%以下,或者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评估专业人员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占合同约定收费60%以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或者伪造事由,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下;
2.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下;
3.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或者伪造事由,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上50%以下;
3.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上5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或者伪造事由,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2.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50%以上1倍以下;
3.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50%以上1倍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或者伪造事由,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数量10份以上;
2.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1倍以上;
3.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1倍以上;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5.产生特别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下,或者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上60%以下,或者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60%以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



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2.《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4.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违法所得。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



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2.《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四)恶意降低收费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4.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违法所得。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2.《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4.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违法所得。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



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资产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资产评估,接受委托次数在3次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资产评估,接受委托次数3次以上10次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资产评估,接受委托次数10次以上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2.《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下的;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下;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6.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违法所得。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上50%以下;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上5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的;
2.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50%以上;
3.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50%以上;
4.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从轻处罚

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三年前的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份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三年前的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20份以下的;
2.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份以下的;
3.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按法律规定保存资产评估档案,造成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三年前的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20份以上的;
2.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的;
3.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按法律规定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的;
4.同时发生一般处罚阶次两种以上违法情形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5



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从轻处罚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且涉及违规人员3人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
2.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违规人员3人以上5人以下的;
3.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的;
2.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违规人员5人以上的;
3.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累积50万元以上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2.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3.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4.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时未予以回避,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5.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6.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7.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8.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造成上述两种以上后果发生,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9.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16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2.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3.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4.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时未予以回避,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5.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发生数量大于5次,10次以下的
6.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7.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报告数量5份以上10份以下
8.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造成上述两种以上后果发生,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大于5次,10次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6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2.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3.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4.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时未予以回避,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5.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6.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7.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8.疏于管理导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造成上述两种以上后果发生,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0份以上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或者伪造事由,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下;
2.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下;
3.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6.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
没有违法所得(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或者伪造事由,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2.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20%以上50%以下;
3.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30%以上50%以下;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编造或者伪造事由,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
2.因虚假记载或者严重误导性陈述导致评估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偏离50%以上;
3.编造或者伪造评估程序所对应的评估值占评估结论50%以上;
4.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5.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18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特别从重处罚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19



资产评估机构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数量为1件的;
2.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收取费用5万元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2份以上4份以下的;
2.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4份以上的;
2.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15万元以上的;
3.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导致委托人或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后果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


资产评估机构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为1件的;
2.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收取费用5万元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2份以上4份以下的;
2.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

资产评估机构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4份以上的;
2.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15万元以上的;
3.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导致委托人或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后果。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1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资产评估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资产评估业务,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2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份以下的
2.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份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
对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11份以下的;
2.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5份以上11份以下的;
3.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
对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处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的;
2.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的;
3.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累积50万元以上的;
4.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收取费用累积50万元以上的;
5.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
6.分支机构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依法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处以警告;
对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处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从轻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未按规定备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2.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


一般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未按规定备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的;
2.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3份以上11份以下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未按规定备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的;
2.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11份以上的;
3.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份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足500m²的;
2.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用地面积不足500m²的;
3.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不足100万元的;
4.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下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4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处罚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2.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用地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3.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4.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上5件以下的。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的;
2.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用地面积1000m²以上的;
3.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200万元以上的;
4.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5件以上的;
5.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涉及多项未委托评估情形的。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5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从轻处罚


委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足500m²的;
2.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用地面积不足500m²的;
3.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不足100万元的;
4.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下的。


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委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2.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用地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3.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4.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上5件以下的。

对委托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委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的;
2.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用地面积1000m²以上的;
3.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200万元以上的;
4.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5件以上的。

对委托人处大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6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从轻处罚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且涉及委托次数3次以下,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5万元以下,涉及委托次数3次以上5次以下的,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对委托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涉及委托次数5次以上的,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对委托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7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足500m²的;
2.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用地面积不足500m²的;
3.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不足100万元的;
4.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下的。

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2.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用地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3.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4.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上5件以下的。

对委托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的;
2.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用地面积1000m²以上的;
3.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200万元以上的;
4.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5件以上的;
5.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多项资产评估情形的;
6.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委托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8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从轻处罚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足500m²的;
2.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用地面积不足500m²的;
3.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不足100万元的;
4.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下的。

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2.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用地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3.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4.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上5件以下的。

对委托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的;
2.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用地面积1000m²以上的;
3.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200万元以上的;
4.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5件以上的;
5.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涉及多项资产评估情形的。

对委托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9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从轻处罚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不足500万元的,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不足500万元的,但超范围使用次数3次以上6次以下的;
2.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对委托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1.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不足500万元的,但超范围使用次数大于5次的;
2.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但超范围使用次数3次以上的;
3.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委托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0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足500m²的;
2.涉及单位用地面积不足500m²的;
3.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不足100万元的;
4.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下的。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2.涉及单位用地面积在50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
3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4.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3件以上5件以下的。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及单位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的;
2.涉及单位用地面积1000m²以上的;
3.涉及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账面成本价值200万元以上的;
4.涉及单位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无形资产5件以上的;
5.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31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中,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一万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2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1.《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一万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1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万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33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中,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1.《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一万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财务会计监督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的;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未依法规定设置辅助性账簿的,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未按规定设置明细账的;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以上情形需同时满足,方适用。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设置总账或日记账的。
2.有其他一般及以下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的;



从轻处罚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私设会计账簿在6个月以内的;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以上情形需同时满足,方适用,但公司私设会计账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私设会计账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2.有其他一般及以下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但公司私设会计账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或者私设会计账簿涉及12个月以上;
2.私设会计账簿是为了实现其他违法目
3.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但公司私设会计账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金额合计10000元以下,及时改正的
1.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2.原始凭证内容错误,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3.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签章装订,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4.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5.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6.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误,且凭证数量5份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2.原始凭证内容错误,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3.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签章装订,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4.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5.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6.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误,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7.金额合计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从轻处罚阶次中两种以上少于五种违法情形的;
2.金额合计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从轻处罚阶次中五种以上违法情形的;
3.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1.原始凭证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核的;
2.打印的会计账簿不连续编号的;
3.启用账簿时未在封面上填写单位和扉页启用表填写不全的;
4.不按账户顺序编号和编写页码的;
5.红笔记账不按规定的;
6.无日期或无内容摘要的;
7.跳行、隔页登记未按规定划线注销的或未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的;
8.现金、银行存款记账不逐日结出余额的;
9.各账户未按规定按月结出余额的;
10.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不及时核对,不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的;
11.转页和结计发生额不符合规定的;
12.打印的会计账簿不装订成册的;
13.活页式账簿不定期装订成册的;
14.会计账簿无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
15.任意简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的;
16.会计账簿改错不符规定的;
17.会计电算化单位并行3个月后脱离手工账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少于三种的:
1.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2.账账核对不符(包括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明细账的相互核对等)的
3.财产物资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4.订本式账簿缺页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且涉及的会计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发生三种以上一般处罚阶次中的违法情形的;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且涉及的会计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1.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的;
2.未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2.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2.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3.随意调整利润(结余)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结余)或者隐瞒利润(结余)的;
4.其他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利润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该项违法行为仅发生1次,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该项违法行为发生次数2次,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

该项违法行为仅发生1次,情节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该项违法行为发生次数3次以上6次以下,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该项违法行为发生次数6次以上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对会计资料使用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行为人逃避履行向有关机关提供会计资料的法定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从轻处罚

依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的单位仅使用外国文字记账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是依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的单位,同时使用或者仅使用外国文字记账的;
2.未按照规定使用记账本位币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因该项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未按照规定使用记账本位币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因管理不善,致使少于1个月的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对主要账目影响较小;

4.及时改正的。
以上情形需同时满足,方适用。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因管理不善,致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管理不善,致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会计资料遗失的;
2.因管理不善,致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3.因管理不善,致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会计电算化资料毁损、灭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管理不善,致使会计资料遗失的数量12个月以上的;
2.因管理不善,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数量12个月以上的;
3.因管理不善,致使会计电算化资料毁损、灭失的数量12个月以上的;

4.因管理不善,致使毁损、灭失的会计资料或会计档案涉及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5.因过失销毁会计档案或会计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1.首次发现,单位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符合要求,但执行了内部会计监督行为的;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4.及时改正的。
以上情形需同时满足,方适用。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限期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未建立的;
2.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但仅按规定执行了部分内部监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且符合要求,但未执行内部会计监督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单位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符合要求,且未执行内部会计监督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0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拖延检查、拖延提供会计材料、拖延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拖延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正当理由拖延检查、拖延提供会计材料、拖延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拖延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
2.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具有一般处罚阶次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2.为逃避监督检查,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
3.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1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1.因该项违法行为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且涉及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数占会计人员总数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该项违法行为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涉及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数占会计人员总数30%以上60%以下的;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法定任职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该项违法行为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涉及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数占会计人员总数60%以上的;
2.因该项违法行为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任用会计人员、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3.任用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作会计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2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不影响主要账目监督检查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因该项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该项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不影响财政监督检查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因该项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该项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
2.对股东或其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
3.或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下的;

通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般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2.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
3.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4.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5.或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的。

通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行为人逃避履行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会计资料法定义务的;
2.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或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

通报。对单位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5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
1.隐匿会计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
2.隐匿会计账簿,涉及一个会计年度内的;
3.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的;
4.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

通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般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
1.隐匿会计凭证,数量5份以上且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2.隐匿会计账簿,且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3.隐匿财务会计报告,且涉及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4.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5.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涉及一个会计年度内的;
6.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

通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
1.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5份以上且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2.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且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3.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且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
4.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行为人逃避履行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会计资料的法定义务的。

通报。对单位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6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授意、指使、强令隐匿会计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
2.授意、指使、强令隐匿会计账簿,涉及一个会计年度内的;
3.授意、指使、强令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的;
4.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
5.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授意、指使、强令隐匿会计凭证,未明确数量或者数量5份以上且涉及两个会计年度以内的;
2.授意、指使、强令隐匿会计账簿,且涉及会计年度一个以上两个以下的;
3.授意、指使、强令隐匿财务会计报告,且涉及会计年度一个以上两个以下的;
4.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未明确数量或者数量5份以上的,且涉及会计年度一个以上两个以下的;
5.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且涉及会计年度一个以上两个以下的;
6.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且涉及会计年度一个以上两个以下的;
7.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涉及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2.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且涉及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3.授意、指使、强令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且涉及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4.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行为人逃避履行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会计资料的法定义务的;

5.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其他辅助性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明细账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总账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日记账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8



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委托时间未达到6个月,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委托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委托时间12个月以上;
2.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
3.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
4.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设置明细账的;
2.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3.原始凭证内容错误,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4.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签章装订,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5.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6.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7.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误,且凭证数量5份以上的;
8.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

1、对代理记账机构处以警告;2、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设置总账的;
2.未按规定设置日记账的;
3.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4.账账核对不符(包括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明细账的相互核对等)的;
5.财产物资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6.订本式账簿缺页的;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未按规定打印账簿文本的;
8.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9.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10.不是依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的单位,同时使用或者仅使用外国文字记账的;
11.未按照规定使用记账本位币的;
12.企业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13.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1、对代理记账机构处以警告;2、有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3、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9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私设会计账簿的;
2.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不符的;
3.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的;
4.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的;

5.随意调整利润(结余)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结余)或者隐瞒利润(结余)的;
6.其他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的;
7.企业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的;
8.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的;
9.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资产或者未核实债务,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的;
1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1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1、对代理记账机构责令警告,处以警告;2、有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并处违法所得金额大于1倍,在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并处大于3000元,在1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以下情形需同时满足,方适用:
1.公司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在6个月以内的;
3.公司另立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10万元以下的;
4.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私设会计账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2.公司另立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公司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或者私设会计账簿涉及两个会计年度的;
2.公司私设会计账簿是为了实现其他违法目
3.公司另立会计账簿致使部分经济业务事项未能规范反映,发生额5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下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20%以下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20%以上60%以下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60%以上的;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2.随意改变会计计量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2.随意改变会计计量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2.随意改变会计计量标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积极改正或者承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3.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且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且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3.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且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且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5.违法行为涉及两种以上从轻处罚阶次违法情形的有上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原则,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3.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首违不罚

1.提前或者延迟10日以下结账的;
2.该项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1个会计年度以内,且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3.承诺积极改正;
以上情形须同时满足。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提前或者延迟10日以下结账,该项违法行为涉及调节当年损益10%以下的;
2.提前或者延迟11日至30日结账的;
3.该项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2个会计年度,且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提前或者延迟10日以下结账,该项违法行为涉及调节当年损益10%以上30%以下的;
3.该项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2个会计年度,涉及调节当年损益1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提前或者延迟超过30日结账的;
2.提前或者延迟30日以下结账,该项违法行为涉及调节当年损益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3.该项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3个年度以上涉及调节当年损益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首违不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未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承诺限期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比例10%以下的;
2.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资产或者未核实债务,未涉及调节当年损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比例10%以上30%以下;
2.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不涉及调节当年损溢;
3.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资产或者未核实债务,涉及调整当年损益比例1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比例30%以上;
2.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清查了部分资产或者核实了部分债务,涉及调节当年损溢比例10%以上的;
3.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清查资产或者未核实债务,涉及调节当年损益1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从轻处罚

无正当理由拖延检查、拖延提供会计材料、拖延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拖延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正当理由拖延检查、拖延提供会计材料、拖延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拖延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
2.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具有一般处罚阶次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2.为逃避监督检查,销毁监督检查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的;
3.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下的。

通报。对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的。

通报。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违反一般、一般处罚阶次违法行为的;
2.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的。

通报。对企业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违法行为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从轻处罚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20%以下的。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20%以上60%以下的。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60%以上的。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违法行为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占当年全年收入总额20%以下。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占当年全年收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占当年全年收入总额50%以上的。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轻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未按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或违反规定条件分配利润10万元以下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未按法定标准分配的收益低于或高于法定标准20%以下的。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条件分配利润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或未按法定标准分配的收益低于或高于法定标准20%以上60%以下的。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条件分配利润100万元以上的;
2.或未按法定标准分配的收益低于或高于法定标准60%以上。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从轻处罚

初次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未给国家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经济损害,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给国家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下,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给国家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2.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从轻处罚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最终未对职工造成经济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平均对单个职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元以下,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平均对单个职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元以上;
2.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4.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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