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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3-08
附件2
《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
一、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监督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除第1、2项以外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且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除第1、2项以外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或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除第1、2项以外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涉及财政收入金额5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涉及资金或者贷款金额5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3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或为个人牟取私利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除了前列第4.6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方面以其他违法方式获取或者使用有关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的行为,违法获取或者使用的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或为个人牟取私利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超过30份或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超过30份或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超过30份或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章)未使用。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超过20万元。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或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 |
一般处罚 | 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 ||||
从重处罚 | 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20份以上且涉及票面金额20万元以上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20万元以上的。 | 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 ||||
15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
| 从轻处罚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
| 从轻处罚 |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20份或涉以上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
| 从轻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不涉及财政收入) |
| 从轻处罚 |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超过20份或涉及票面金额超过10万元;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 |
| 从轻处罚 |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章(不涉及财政收入)未使用。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初次违法,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 |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加盖,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 |
| 从轻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或票据1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政府采购监督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涉及的采购项目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招标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的招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招标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拖延、阻挠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拖延、阻挠时间超过10工作日以上20个工作日以下: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拖延、阻挠时间20工作日以上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1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业绩要求或者商务条件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公开招标标准,且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大于公开招标标准,且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大于公开招标标准,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在签合同前,对样品进行了检测或对供应商进行了考察的,但未改变评审结果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人员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首违不罚 |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2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首违不罚 |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首次违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2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首违不罚 | 第一次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两次以上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24 |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 两次以上违法或未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25 |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26 |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初次违法,涉及项目1个,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涉及项目2个以上或未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27 |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涉及项目1个,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涉及项目2个以上或未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28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且最终未中标的,及时改正的。 | 对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2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限价,初次违法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3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且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3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3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3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3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3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3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免于处罚 | 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37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初次违法,只涉及1个项目,但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3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未妥善保存1个项目采购文件,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3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87号令规定的情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免于处罚 |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4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4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4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4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 | |
从重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在三至六个月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
44 | 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 从轻处罚 | 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幅度在20%以下的。 |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集中采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集中采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集中采购机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
45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46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47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采购评审专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48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初次违法,涉及项目1个,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4.涉及2个以上项目的。 |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49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50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51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52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初次违法,未影响中标结果,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53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1个项目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54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首违不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在1个项目中有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对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审专家处以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55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未影响成交结果的。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限期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限期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 ||||
56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 ||||
57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58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59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0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1 |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2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3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4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的,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5 |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6 |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7 |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8 |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69 |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70 |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成交供应商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成交供应商责令限期改正,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并予以通报。 | ||||
从重处罚 | 非招标采购中,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成交供应商责令限期改正,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并予以通报。 | ||||
71 |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捏造事实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 ||||
72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 ||||
73 |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 | ||||
74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74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75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影响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76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77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从轻处罚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4万元以下,涉及的采购项目1个,且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两年(大于一年,不超过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至三年(大于两年);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从轻处罚 | 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3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按委托人示意违规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内容的有关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 ||||
2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从轻处罚 | 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在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 ||||
3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从轻处罚 |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违规出具有关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 ||||
4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从轻处罚 |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 ||||
5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从轻处罚 |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 ||||
6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从轻处罚 |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3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出具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 ||||
7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明知委托人的财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从轻处罚 | 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的报告3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的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暂停其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者予以撤销; | ||||
8 | 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从轻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下的。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出具有关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出具有关报告11份以上的。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9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行业务。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 ||||
10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从事1次该违法行为。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从事该违法行为2次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 ||||
11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3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报告数量3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 ||||
12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3份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予以吊销执业许可; | ||||
13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免于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4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免于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实施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5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免于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施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6 | 会计师事务所未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低于标准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发生期间为1年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未按规定及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时间2年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未按规定及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时间长达2年以上3年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未按规定及约定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时间长达3年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备事项中,报送相关材料超过限期改正的规定时间30天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会计师事务所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3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3人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会计师事务所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涉及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收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办理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或者转所的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该违法行为涉及相关人员3人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该违法行为涉及相关人员3人以上6人以下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该违法行为涉及相关人员6人以上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收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收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擅自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未开展审计业务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从重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收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擅自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且擅自开展审计业务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注册会计师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注册会计师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注册会计师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大于20万元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注册会计师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下,或者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上60%以下,或者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60%以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免于处罚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未实际催收,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 |
从轻处罚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10万元以上,在50万元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的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出具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1年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被审计单位数量在3个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被审计单位数量3个以上11个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被审计单位数量11个以上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注册会计师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注册会计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免于处罚 | 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
从轻处罚 | 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3份以上11份以下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违规出具相关业务报告11份以上的。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重大损害:是指因被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认定为虚假或不实报告,造成利益相关人在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中败诉的。 | ||||||
广告次数:是指按照针对一项业务完成一次广告制作而形成广告的计算单位。 |
四、资产评估监督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2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3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2.给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4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5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5.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6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评估专业人员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下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评估专业人员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上60%以下,或者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从重处罚 | 评估专业人员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占合同约定收费60%以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对评估专业人员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7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七年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 ||||
8 |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下,或者产生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30%以上60%以下,或者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占合同约定收费60%以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9 | 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0 | 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资产评估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1 |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2 | 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资产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3 |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4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资产评估档案,致使三年前的资产评估档案资料毁损、灭失,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份以下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5 | 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且涉及违规人员3人以下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6 |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16 |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16 |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17 |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18 |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特别从重处罚 |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 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19 | 资产评估机构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数量为1件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存在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2份以上4份以下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20 | 资产评估机构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为1件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承办并出具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2份以上4份以下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20 | 资产评估机构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21 |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资产评估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22 |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处以警告; | ||||
23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 | |
一般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 | ||||
从重处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资产评估机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 | ||||
24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一般处罚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委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委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委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大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且涉及委托次数3次以下,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5万元以下,涉及委托次数3次以上5次以下的,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价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涉及委托次数5次以上的,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从轻处罚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资产价值不足500万元的,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对委托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 |
一般处罚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
31 |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中,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1.《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一万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32 |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 1.《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一万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1万以下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1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33 |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中,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 1.《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处罚 | 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一万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五、财务会计监督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
1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首违不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未依法规定设置辅助性账簿的,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2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从轻处罚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3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首违不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金额合计10000元以下,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4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首违不罚 | 初次违法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4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少于三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5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首违不罚 | 初次违法,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利润涉及变化金额绝对值最大项占当期该项真实金额比例为30%以上的,或者获得实际利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6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首违不罚 | 该项违法行为仅发生1次,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该项违法行为发生次数2次,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 该项违法行为仅发生1次,情节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该项违法行为发生次数3次以上6次以下,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7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从轻处罚 | 依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的单位仅使用外国文字记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因该项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未按照规定使用记账本位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8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首违不罚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因管理不善,致使少于1个月的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4.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因管理不善,致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4.因管理不善,致使毁损、灭失的会计资料或会计档案涉及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9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首违不罚 | 1.首次发现,单位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符合要求,但执行了内部会计监督行为的; 4.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且符合要求,但未执行内部会计监督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单位未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建立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符合要求,且未执行内部会计监督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10 |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从轻处罚 | 无正当理由拖延检查、拖延提供会计材料、拖延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拖延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11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首违不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1.因该项违法行为在接受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且涉及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数占会计人员总数3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12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 首违不罚 | 初次违反,不影响主要账目监督检查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因该项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该项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 首违不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不影响财政监督检查的,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因该项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该项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通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一般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通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通报。对单位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15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通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一般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 | 通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 | 通报。对单位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16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5.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 首违不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其他辅助性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明细账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18 | 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委托时间未达到6个月,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委托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1、对代理记账机构处以警告;2、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1、对代理记账机构处以警告;2、有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3、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19 |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5.随意调整利润(结余)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结余)或者隐瞒利润(结余)的; | 1、对代理记账机构责令警告,处以警告;2、有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并处违法所得金额大于1倍,在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代理记账机构并处大于3000元,在1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2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从轻处罚 | 以下情形需同时满足,方适用: | 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从轻处罚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下的。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的。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10%以上的。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20%以下的。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20%以上60%以下的。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少提取的数额占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60%以上的;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对公司处以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首违不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时,未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积极改正或者承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首违不罚 | 1.提前或者延迟10日以下结账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首违不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未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的,承诺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从轻处罚 | 无正当理由拖延检查、拖延提供会计材料、拖延或者拒绝在检查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拖延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下的。 | 通报。对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造成股东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使单位虚增或虚减资产、利润占当期资产总额、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的。 | 通报。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通报。对企业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违法行为 | 《企业财务通则》 | 从轻处罚 |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20%以下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20%以上60%以下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占应当列支的60%以上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违法行为 | 《企业财务通则》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法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占当年全年收入总额20%以下。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占当年全年收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占当年全年收入总额50%以上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 | 《企业财务通则》 | 从轻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 《企业财务通则》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未给国家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经济损害,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给国家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下,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企业财务通则》 | 从轻处罚 |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最终未对职工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平均对单个职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元以下,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