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衡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8-31

衡东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参照省直、市直机关现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结合本县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临时性机构(各类办公室、指挥部等),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辖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第二条所指县辖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所在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辖机关应建立严格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堵塞开支中的漏洞,杜绝铺张浪费。工作人员在公务外出前,须填写《公务外出审批单》(附件1),如实载明公务性质、外出人数、外出天数、是否由单位安排车辆、是否在外住宿等情况,报相关领导签字审批。

工作人员应在出差回单位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分项填列公务外出期间准许列报的费用,附相关票据和《公务外出审批单》,经单位内控部门核实后,报相关领导审批。未履行外出审批手续,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区间交通费、住宿费

第五条  区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客栈、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区间交通费、住宿费开支标准和限额: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住房

标准

   住宿费

   报销上限

(元/..)

 

 

县处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客运巴士

标准间

北京市、上海市500元,广州市、深圳市450元,杭州市、厦门市、三亚市400元;其他省会城市350;国内其他地区330元;县内330元。

 


乡科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客运巴士

标准间

北京市、上海市480元,广州市、深圳市430元,杭州市、厦门市、三亚市380元;其他省会城市350;国内其他地区330元;县内310元。

 

 

科员、办事员等

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客运巴士

标准间

北京市、上海市460元,广州市、深圳市400,杭州市、厦门市、三亚市360元;其他省会城市330;国内其他地区310元;县内290元。

 

 

 

 

 

 

 

 

 

 

 

 

 

 

 

 

 

 

 

 

 

 

 

 

    (上表中所称城市仅指城区,不包括该城市的下辖县、市)

      第六条  区间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按第五条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凭票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需要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

(二)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不在市内且距城区15公里以上的,其往返客运交通费,可凭票报销,不纳入市内交通费包干。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于机场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五)乘坐火车出差的,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对符合规定购买卧铺票,而改乘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六)出差人员经批准发生的区间交通签转或退票费,以及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七)车辆高速路费无内控部门核准的《私车服务于县内公务申请单》(附件4)或《自愿驾乘私车处理公务申请单》(附件5)作附件的,不得作为区间交通费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二)除正副县级工作人员出差、单人出差或出差人员中的同性别单数和确属公务需要外,出差人员应组合入住标准双人间,每人每天住宿费报销上限是第五条所列标准的一半。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四)家在县城的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城执行公务,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if !supportLists]-->第八条 <!--[endif]-->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用餐费用补贴。区分出差地不同,补助标准为:县内每人每天30元,衡阳市内(包括所辖县、市、区)60元,衡阳市外每人每天100元。

洣水镇、吴集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县城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范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地铁、轻轨、公交巴士和出租车等)的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区分出差地不同,补助标准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每人每天80元,地(州)级城市每人每天50元,县级城市每人每天20元。本县范围内公务出差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往返区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有效票据为凭据,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实际发生的消费票据不得报销。

未发生区间交通费的出差,凭单位内控部门核准的《公务用车派车单》(附件2)、《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附件3)、《私车服务于县内公务申请单》、《自愿驾乘私车处理公务申请单》等有效单据,享受伙食补助费。既无区间交通费又无公务用车单据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无区间交通费票据的出差,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经核准驾乘私车处理公务的,凭《私车服务于县内公务申请单》和《自愿驾乘私车处理公务申请单》,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多人拼车出行的,不分用车类型(派车、租车、私车自愿服务),单位内控部门只能按序核准开出一张总单,严禁拆分开出分单。

出差人员自带公派应急保障、机要通讯、执法执勤、接待调研等交通工具(包括租赁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外出执行公务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出差人员在一天内,赴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执行公务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高档补助,不得累加。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公务期间由接待方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统一安排用餐的(如会议、培训和专项活动等),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深入村组农户,不属于出差范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农户家就餐的,由村支部(村委会)指定接待农户,按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向农户缴纳伙食费。乡镇凭村委会开出的《村级公务接待回单》、农户收款收据作附件,据实报销伙食费。《村级公务接待回单》必须注明公务内容、就餐农户住址和户主姓名、就餐时间、陪同村干部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联系群众的下乡村交通费,包在每月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以内,下乡村客运费、车辆加油费一律不得报销。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各类短期培训学习,其往返区间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不得报销住宿费(培训学习期间住宿自理的除外)。会议、培训学习时间在2天以内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补助;会议、培训学习时间在2天以上的,往返日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补助,非往返日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五条  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学习(参加学历文凭班除外),在校食宿指在学校食堂购票就餐和在校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县内10元,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每个学期报销一次往返区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双休日)回家的,可以报销往返区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

伙食费包括在培训费中或者不用自负伙食费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受组织正式委派或抽调,到县外党政机关或企业实(见)习、挂职(交流)锻炼、支援工作、专项协助等人员(不包括借用、借调人员),可以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双休日)回家的,可以报销往返区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工作地在长沙市或省外,每人每天补助30元,工作地在衡阳市或省内其他市、州,每人每天补助20元。委派或抽调期间的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各类费用。

第十七条  县辖机关工作人员受单位委派,参加工作队到乡村蹲点或支援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上),合理的往返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按实际出勤),无合理依据的出勤,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以文件形式对专项支扶人员规定了相关待遇但与本办法有冲突的,遵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文件明确的补助标准与本办法一致的,伙食补助费也必须依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或下乡用车记录据实分月填报,严禁虚报出勤骗取补助。

第十八条  援藏援疆援边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按本办法报销同属性的补助和开支。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的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运程在200公里以内的按不超过2/公里、运程在200公里以上的按不超过0.5/公里的标准,由调入单位凭物流运单票据累进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自负。托运费只能报销一次。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九条办理;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从部队转业到县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报销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出行,个人不得报销燃油费、公交费、租车费、私车补贴等费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交通出行,按本办法报销区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允许县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公务用车租赁支出从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中列支,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不足以支付时,可以从单位公用经费中适当补充,但补充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单位公务交通补贴统筹的20%

第二十四条  符合《衡东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东办发)〔201633号)租赁用车情形的紧急公务,可以向租赁商租用工作用车,但事前必须填报《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事后凭租赁商开具的车辆租赁税务发票(不得用燃油费冲抵),并以《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作附件,按序报批。无《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作附件的公务用车租赁支出,不得入账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减公务用车租赁支出,符合租赁用车情形的紧急公务,在特殊情况下,与公务直接关联的机关工作人员秉着自觉自愿原则,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以在县内驾驶私车处理紧急公务。私车服务于县内公务按0.80/公里给予包干补贴,每台车每天享受补贴的单次或数次累计用车里程不得突破150公里,每天私车服务于县内公务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20元。

私车服务于县内公务前,必须先填报《私车服务于县内公务申请单》并按序核准,列支补贴必须以《私车服务于县内公务申请单》作附件,否则,不得报销包干补贴。事前未履行核准手续的,事后不得补办手续。

县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是否执行本条规定上有自主选择权,补贴标准有向下浮动权,但严禁向上浮动。

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租赁用车情形的公务出行和县外公务出行,不允许私车服务于公务,不得报销私车服务于公务包干补贴。省内公务出行,出差人员为己方便,放弃乘坐公共交通,私自驾驶私车处理公务的,出行前必须填报《自愿驾乘私车处理公务申请单》,经按序核准后,可以凭票报销出行区间合理的高速往返路费(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高档区间交通费),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不得报销燃油费、公共客运费等其他费用。

几人因公在省内同趟出差,通过协商自愿驾驶私车拼车出行,与公务直接关联的私车主,出行前必须填报《自愿驾乘私车处理公务申请单》,经按序核准后,可以凭票报销出行区间合理的高速往返路费(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高档区间交通费),在不违背因公同车乘坐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代享乘坐人的市内交通费补助,不得报销燃油费、公共客运费等其他费用。私车主代享市内交通费补助,应由因公同车出行人在《自愿驾乘私车处理公务申请单》上共同签字认可。事前未履行核准手续的,事后不得补办手续。

县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是否执行本条规定上有自主选择权,在私车主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上有从紧调整权,但不得出台比本条规定更宽松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私车执行公务。私车服务于公务和自愿驾乘私车执行公务仅能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领报包干补贴,或通过协商代享因公同车乘坐人的市内交通费补助,禁止按车辆租赁市场价格付费。

第二十八条  公务租赁用车、私车服务于公务和自愿驾乘私车执行公务,交通事故风险由车辆出租人和私车车主承担,县直机关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支付车辆租赁费或补贴费,不得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补偿金、修理费和医疗费等,也不得垫付相关事故处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县辖机关工作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畴外的乡村,执行符合《衡东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东办发)〔201633号)关于机要通讯、应急和租赁用车情形的紧急公务,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出行距离远近和公共交通市场价格,制定出台县内区间交通费包干标准,各单位可以按照标准实行差旅费分次包干到人,不再派遣公务用车(包括代管保留车辆、租赁车等)。

实行县内区间交通费分次包干后的差旅费报销管理,由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县辖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前置审批,相关领导和内控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多层审核把关,从严防范弄虚作假和违规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当追回或收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增出差日期或造假虚报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既报销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又报销餐饮招待费;

(五)将差旅费开支转嫁到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

(六)越级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租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私车执行公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批准租赁的责任人和单位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对出租私车的机关工作人员,依据税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法律规章进行查处。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就近探亲办事的,其绕道区间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探亲办事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除第二条所指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属国有独资企业的差旅费管理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751日起执行,东办发〔201426号文件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县辖机关不得越级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市直机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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