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财政局关于明确县辖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衡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1-29

 

  东财行〔20184 号

 

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乡镇财政所:

为了从严贯彻实施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县辖党政机关公务活动开支行为,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参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县辖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县辖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本通知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三、关于公务接待的用餐标准。县辖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按照《衡东县财政局关于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东财行〔2018〕1号),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接待中央、省、市执行重要公务的人员,特殊情况下确需提高接待标准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东财行〔201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上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50%。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符合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四、关于公务接待缴纳伙食费的规定。同城一律不准接待。县辖党政机关接待乡镇和县外公务人员,凭对方公函,可由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对方缴纳伙食费。县辖党政机关到县外执行公务的,应主动自觉缴纳伙食费,缴纳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检查督导工作,对持有公函、通知并确需就餐的,乡镇可以在机关食堂安排一餐工作餐,用餐标准在县财政局东财行〔201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接受招待的公务人员不用缴纳伙食费。县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下村联系群众、执行公务,无论是否持有公函,接受村委、农户招待的,一律按东财行〔2018〕1号文件规定,缴纳伙食费。

五、关于相关单位联合执行公务的用餐规定。县辖党政机关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联合执行公务,特殊情况下确需统一用餐且需牵头单位安排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可在每日每人不突破100元的标准内(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凭据报销工作餐,报销附件必须注明执行公务内容、用餐理由、用餐人员、经办人、批准人等。所有执行公务人员不得领报当天出差(下乡)伙食补助。

    六、关于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的用餐规定。县辖党政机关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建活动,确需统一用餐的,不区分县内县外,参与活动人员的用餐费用每人每日不得突破100元(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所有参与活动人员不得领报当天出差(下乡)伙食补助。

七、关于会议和培训的用餐规定。县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衡东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衡东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行〔2018〕2号)、《衡东县财政局 中共衡东县委组织部 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东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行〔2018〕3号)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加班工作餐的规定。县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在食堂安排工作餐或据实报销工作餐,必须填制《衡东县县辖党政机关加班工作餐审核表》按序报批,否则不得列支报销。

享受工作餐的加班,除达到以上时间要求外,仅限于以下公务:(一)紧急公务;(二)突发性公务;(三)上级或本单位安排布置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执行的公务;(四)承受工作任务繁重而时间紧迫的公务;(五)大型材料的起草撰写。因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本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任务而拖到工作时间以外,以及因工作人员年休假、事假、缺勤等造成公务耽搁而导致的加班等,不得享受加班工作餐。

各单位应就加班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未结合单位实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不得执行加班工作餐制度。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严禁将加班工作餐演化为津补贴,严禁将违规接待费用充当加班工作餐予以报销,严禁搞全员分月固定包干,应定期(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将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值班的,可以按本条规定享受加班工作餐。

依据规定领取加班费的人员,一律不得再享受加班工作餐。

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加班,不执行本条规定,按衡人社发〔2017〕42号文件执行。

九、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属国有投融资建设开发类企业的公务活动用餐,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衡东县县辖党政机关加班工作餐审核表(略)

 

 

                                                              衡东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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