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CR-2017-86001
关于禁止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
通 告
东城执告字〔2017〕1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城区范围内禁止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县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严禁乱扔乱倒;严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
四、在县城区范围内,实行动态巡查,并在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对在城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将分别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的违法行为。凡举报人能确切提供在县城区内乱倒垃圾者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车辆牌号,出具照片等,经查实处理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县城区各街道、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和管理,营造人人讲卫生、户户讲文明的良好氛围,共同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734-5222209
衡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