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城区文明养犬管理通告

来源:政策法规股      发布时间:2022-11-18

衡东县城区文明养犬管理通告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区内已经饲养了犬只的,必须在通告颁发之日起7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证件,并按要求实行圈养。

、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不得户(院)外散养犬只。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有完全民事行为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或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措施,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若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根据过错行为的实际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予以教育,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凡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将视为无主犬由城管局按规定予以处置。

请广大市民文明养犬,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衡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衡东县公安局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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