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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县及《中共杨桥镇委员会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实施方案》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为预防或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镇机关、村(居委会)及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责任问题,是指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
第四条 责任追究是指因业务素质差、工作态度不端正、纪律不严、作风不实导致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对有关当事人采取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教育和惩戒措施。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岗离岗,停职停薪待岗,降职免职,上报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检查:
(一)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打牌、串岗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无故迟到早退第一次的。
(二)未经批准不在岗者视为脱岗。
(三)无故不参加应出席的会议或不参加组织学习、活动的。
(四)对上级文件、会议精神不传达学习贯彻,不按要求反馈贯彻情况的。
(五)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报告不及时、处理不恰当的。
(六)对工作任务不进行分解,没有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的。
(七)因工作出现差错,给单位工作造成被动产生一定影响的。
(八)对领导交办或部署工作不及时办理或反馈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打牌、串岗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第二次的;并处罚金100元。
(二)未经批准不在岗者第二次的,扣发当日工资和补助。
(三)汇报工作和上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四)捏造事实,造谣滋事,胡乱反映情况,欺骗组织,诋毁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大局意识淡薄,只顾部门和个人利益,妨碍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干群关系,造成工作被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妥当,人为激化矛盾,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八)单项工作考核被上级通报或被考核否决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落实不力,有问题不解决,矛盾上交,推卸责任的。
(九)未经批准外出参观学习或公费旅游的。
(十)从事信访工作不执行责任规定,态度粗暴或久拖不决,造成回访、上访或矛盾激化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打牌、串岗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无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以上的;并处罚金200元。
(二)未经批准不在岗者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日工资和补助的3倍罚款。
(三)宗旨意识淡薄,对群众不关心,对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引起群众不满意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群众集体上访,责任单位领导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重复集体上访的。
(五)镇村干部不以身作则,导致全局工作被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七)因工作出现差错,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的。
(八)因工作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九)不认真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
(十)对党委的决议、决定不认真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拖拉压误或顶着不办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调岗离岗。
(一)办事不公正,不给好处不作为,给了好处乱作为,出现吃拿卡要的;
(二)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众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三)传达通知、参加有关会议、传达领导意图、执行领导交办任务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工作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有不法行为,受到群众举报和领导及有关部门追查,经调查属实的。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遇有重大问题迟报、延报、瞒报或办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
(七)分工不明,责任模糊,致使相互扯皮或故意扯皮、推诿等导致影响工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或建议对责任人停职停薪待岗:
(一)因工作出现差错,受到省、市以上通报处理或被中央、省、市新闻单位曝光,引起上级高度重视,给机关形象造成影响的。
(二)工作措施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免职。
(三)工作人员不按请销假制度规定,擅离职守,造成工作失误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免职。
(四)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的。
(五)对已停职停薪待岗而需要求继续做好工作,收回影响未落
实的,从严追究责任,予以除名或建议除名。
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责任人或建议对主要责任人降职免职:
(一)严重弄虚作假,误导领导决策,骗取各种荣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整改措施不力,次年又被否决,或一年内有两项以上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三)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失误较多或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造成在检查评比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四)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置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致使工作出现失误失职,造成影响或损失严重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不及时或不按要求上报或组织抢救措施不力,致使事故扩大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财务清算,进行政务公开,编造虚假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工论处,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和补助;无正当理由不能保证正常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因作风问题而触犯党纪政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举报人、检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章 责任的确认和追究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镇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作风建设负责;各部门、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经办人为工作责任人。
第十五条 由于部门、村负责人管理不力,导致本部门、本村连续发生责任追究范围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调查问责,报党委政府联席会研究定责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受到责任追究的,将作为年度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本镇制度中有关规定结合执行,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