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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力推动精准扶贫的战略部署和省、市、县三级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的决议意见,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低保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清理标准公告如下:
一、低保兜底脱贫对象标准
1、困境未成年人。该类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6周岁以下:
(2)父母双方同时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离家3年以上无音讯)。
(3)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2、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该类对象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县残联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日常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
(2)年满18周岁,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3、重大疾病(含慢性病)患者家庭。该类对象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县卫计局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重大疾病(含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
(2)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4、困境老年人家庭。该类对象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卫计局和残联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
(2)丧失劳动能力;
(3)子女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生活困难无赡养能力;
(4)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5)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认定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对象时要以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除困境未成年人外,其他对象必须严格以户为单位施保。不得将重病、老年人等人员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施保。
二、下列情况不得再列入农村低保对象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基层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离任村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3、退役军人、90岁以上老人补贴、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和两女结扎户等成建制纳入低保的群体;4、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5、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或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或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营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6、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分红性商业保障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7、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8、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9、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人员的,父母、子女之间有能力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10、审批时有在校的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的(家庭其成员生活困难的可保留);11、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12、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1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14、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15、连续3次入户不在家,无法联系核实情况的;16、有双重户口的。
为确保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清理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欢迎人民群众监督,提供相关线索。
电话:0734—5348147
杨桥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