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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5
村党组织书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党组织书记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09〕7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具体负责村党组织书记的培养选拔、工作考核和管理监督;县市区委组织部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备案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三条 村党组织书记选拔任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强,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在党员和村民中有较高威信;
(二)带富能力强,有知识、有见识,思路宽、点子多,懂经营、会管理,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
(三)协调能力强,热爱农村,乐于为群众办事,热心为群众服务,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四)中共正式党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五)新提名村党组织书记人选一般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年龄在55周岁以下;继续提名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可放宽至63周岁。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20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继续提名,特别优秀、工作确有需要的,须报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提名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或纪委立案调查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
(三)信奉邪教,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搞封建迷信的;
(四)涉黑涉恶,参与聚众赌博,利用宗族、宗派势力干扰农村正常工作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列为提名人选的;
(六)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
(七)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者操纵、破坏选举的;
(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近三年内有一年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九)不宜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主要从本村优秀现任村干部、致富能手、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等党员中选拔。本村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从县乡机关优秀党员干部中选派,也可动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回原籍村任职。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 村党组织书记的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得同时在村“两委”班子中任职。
第六条 选拔任用村党组织书记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根据不同村情,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乡镇党委委派等方式产生。乡镇党委要严把人选政治素质和能力条件关。村党组织书记任免、调整后,乡镇党委要及时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七条 村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应纳入干部培训规划,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委组织部抓好村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市州委组织部抓好重点培训,县市区委要抓好普遍培训,乡镇党委抓好经常性培训,确保村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或县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新任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要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实施“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应把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书记纳入重点培养对象;鼓励村党组织书记参加学历教育,提升文化层次。
第八条 村党组织书记的培训要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农村工作实际确定培训内容,重点开展理想信念、形势任务、政策法规、党风党纪、技术技能等教育培训,着力增强宗旨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法纪意识,全面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九条 加强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注重把青年农民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贫困村、工作薄弱村任职。采取专人帮带、跟班学习、定岗锻炼等方式对村级后备干部进行跟踪培养,提高能力素质,条件成熟的,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补充到村“两委”中。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岗位承诺制度。根据工作职责,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科学提出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每年要办的实事,报经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和群众公开作出承诺,并与乡镇党委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完善村党组织书记实绩考核办法。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工作考核与重点任务考核相结合,综合运用量化计分、实地调查、述职评议等方式,对村党组织书记落实惠民政策、完成工作任务、联系服务群众、加强党组织建设以及驻村开展工作等情况,进行科学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落实村党组织书记业绩考核奖励和其他激励措施的主要依据,严格兑现奖惩。
第十二条 完善村党组织书记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落实“双述双评”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乡镇党委、本村党员大会述职,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党员、群众的评议。健全村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认真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严格执行村账乡代管、“三资”定期清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财务审批等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村党组织书记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建立联系走访群众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每年走访本村所有村民家庭不少于1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实行村干部值班坐班制,保证村党组织书记有足够时间在村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对村党组织书记的廉政教育,认真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全面推行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村级治理模式,健全和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廉政承诺、廉政谈话、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严肃查处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督促村党组织书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四条 健全不合格村党组织书记调整制度。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群众有反映的,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整改;对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作风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形成发现、调整不合格村党组织书记的机制。村党组织书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不坚决、行动不积极,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二)违法违纪,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二分之一,经乡镇党委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所在村连续3年以上没有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新党员的;
(五)工作责任心差,各项工作滞后,村里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在所在乡镇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村党组织书记经济待遇,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报酬待遇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方式发放,基本报酬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两倍标准,实行按月或按季定期发放;业绩考核奖励报酬由乡镇党委根据对村党组织书记实绩考核等情况确定。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可适当提高报酬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村党组织养老、医疗等保障机制。在自愿参保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逐步为在职村党组织书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对正常离任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村党支部书记,根据任职年限和贡献,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村党组织书记参加人身意外伤害、大病医疗等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积极拓展村党组织书记政治发展空间。加大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力度。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村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村党组织书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