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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8
第一章 总 则
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1、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有享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培训教育的权利;
3、有享受计划生育各种优先优惠优待政策的权利;
4、有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5、有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6、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7、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三章 村民的计划生育义务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按政策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2、有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和居委会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3、主动参加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贡献。
4、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怀孕14周以上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须取得相关证明;
5、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6、政策外怀孕的,自愿、主动、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7、拟收养子女的,须按程度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后30日向村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8、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应主动告知居委会,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流入地且居住达一个月的,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现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四章 村民的计划生育职责
1、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等知识,热情接待群众的咨询,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核实和处理;
2、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殖健康检测活动;
3、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办理生育证手续,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为育龄群众上门送宣传品,开展生育关怀活动;
4、组织开展全社区好人好事好家庭评比竞赛活动,并组织兑现;
5、为育龄群众提供学习、交流、活动的场所和资料;
6、成立计划生育议事会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项,评议全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兑现章程有关条款;
7、建立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1、带头宣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
2、协助居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生殖健康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做好独生子女户、计生困难户的帮扶工作;
3、组织会员发动群众自觉参与预防接种、慢性病普查、卫生监督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
4、建立骨干会员联系户制度;
5、参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
6、监督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和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章 奖励和违约处理
1、符合独生子女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以下奖励优待:小孩14周岁前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在社区里集体利益分配时,给予双份的奖励;为其购买一份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男到独女户家落户的对象各方面要同等对待,在建房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惠;
2、对独生子女、两女户家庭的子女考取重点本科院校(一本)奖励800元/人、考取普通本科院校(二本)奖励500元/人、考取本科院校独立学院(三本)奖励300元/人;
3、对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的,居委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4、对违法生育的对象,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