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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20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机关工作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促进我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制度。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
2、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休息日、节假日和下班之后处理,若确有个人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填写请假条,按程序办理。
3、其它:
(1)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
(2)产假:女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
(3)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可以请丧假。丧假一般为5—7天。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事,须向党委书记请假,书记不在时,向镇长请假,并填写请假条,进行书面批假。
(2)一般工作人员凡是需要请假者,应填写“请假条”,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党政办公室,3天以上(含3天)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审批。书记不在时,由镇长审批。书记、镇长不在时,口头向书记、镇长请假,经批准后由党政办代批请假条。有特别急的事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先口头请假,事后尽快按规定补办批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请长假(事假一周以上或病假二周以上)由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批。
(4)请假冲抵年假,除产假外,干部请假不得超过年应公休的天数。
(5)请、销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参加会议的以会议通知(非党政办下达的会议通知需提供证明)为准。请假出发前,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业务向领导和同事汇报、交办清楚,不能因请假或工作外出贻误工作。
三、管理制度
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电话、口头、捎信请假一律无效,视为旷工。
四、违纪处理
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以及请假期满未归的按
旷工处理,第一次由镇纪委对违纪人员口头批评,第二次由镇纪委对违纪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镇通报批评。
年请假超过公休假天数的,按天扣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1天工资,并给予口头批评,月旷工3天以上除扣发工资外不享受当月工作津贴,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年度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请假1-3个月(含1个月)的扣发请假期间工作津贴的20%;3-6个月(含3个月)的扣发请假期间工作津贴的50%;超过6个月(含6个月)者不享受当年奖金、差旅和工作津贴;请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停发工资;提前离岗人员另行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或请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将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精神,予以辞退。
国家法定假(婚、丧、产假、公休、计划生育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问题
本规定适用于在岗工作人员,外出从事产业或者不在岗按相关政策规定考核。
本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