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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1
桥政发(2013)04号
关于加强公章(公用私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特制定如下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总 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镇政府公章,各村公章,镇直属各办、站、所公章,镇政府公务人员公用私章的管理和使用。
二、所有公章的制发经党委、政府同意由党政办负责。
三、所有单位、部门不得出具空白证明。
四、按照“谁保管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政治、经济、法律责任。
五、本规定的补充规定权和解释权属镇党委政府。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分 则
一、关于镇政府公章
1、镇政府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管理。
2、镇政府公章使用于镇政府公文,向上级的报告、请示,以政府名义签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证书等需开具证明的其它事项,
3、镇政府公章使用于重要事项,驻镇单位等须经书记或镇长同意,使用于一般事项包括各部门报表,各类报告请示、证明等须经分管该方面工作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4、镇政府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除常规报表外,按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项目登记后方可用印。
5、公章因公外出携带,须报请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指定用途及有效时间,并按规定记录,在规定时间内送回。
6、各村支部、村委会的报告等之类要加盖政府公章的,原则上须支部书记来镇办理。
7、加盖公章印,用印位置适当(上不压正文、下骑年月),盖印端正,图印清楚。
二、关于村公章
1、各村支部公章由村支部书记、计生公章由村专干保管使用。
2、村委会公章可由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或符合要求的村副职保管、使用、管理,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她)人代管代用。保管人员须经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公章。
3、村公章在未经镇主要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于任何直接向县级(含县)以上党委政府及部门、新闻媒体等反映问题的信访类报告、请示等。
4、村公章用于涉及签合同、承包、担保、集体资产处理等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村支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5、对不易掌握,不明了的情况盖章需向镇请示再决定。
6、镇党政办对各村公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关于各办、站、所公章及公用私章
1、各办、站、所公章由其负责人保管、使用。
2、各办、站、所公章使用须有专门记录,每半年交党政办一次备查。
3、重大事项用公章须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4、公用私章由私章所有人保管使用。
杨桥镇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