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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力推动精准扶贫的战略部署和省、市、县三级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的决议意见,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等6部门出台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衡东县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杨林镇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工作,同时开展农村低保清理。为此,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抓手,以精准扶贫为统揽,认真抓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和农村低保对象的清理,完善应保尽保工作,实现精准识贫,精准救助,让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困难群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制度合力,在全镇集中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精准定义、兜底保障;对农村低保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对不符合条件和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清理。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全面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确保兜底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并上浮10%的待遇,直至到2018年实现“两线”融合。
(二)通过全面清理农村低保,确保所有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范畴。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根据全县统一的认定标准,以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为重点,精准定义4类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即困境未成年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和困境老年人家庭。
1.困境未成年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年龄16周岁以下;
⑵父母双方同时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抚养能力;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离家3年以上无音讯)。
⑶无其它经济来源;
⑷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2.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日常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
⑵年满18周岁,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⑶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⑷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3.重大疾病(含慢性病)患者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因重大疾病(含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
⑵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⑶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⑷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4.困境老年人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年龄在60周岁以上;
⑵丧失劳动能力;
⑶子女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生活困难无赡养能力;
⑷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⑸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认定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对象时要以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除困境未成年人外,其他对象必须严格以户为单位施保。不得将重病、老年人等人员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施保。
(二)全面清理农村低保。对所有在保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对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重新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低保待遇;经济状况好转、已脱贫的家庭,全部进行清退;对不符合条件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一律清退。各村必须做到严格按户施保,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和并户等现象;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所有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范畴,享受应有的帮扶政策。
突出重点清查对象。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基层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离任村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3.退役军人、90岁以上老人补贴、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和两女结扎户等成建制纳入低保的群体;4.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5.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或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6.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分红性商业保险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7.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8.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9.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人员的,父母、子女之间有能力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10.审批时有在校的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的(家庭其他成员生活困难的可保留);11.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12.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1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14.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15.连续3次入户不在家,无法联系核实情况的;16.有双重户口的。
(三)规范认定程序。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和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基本一致,兜底脱贫对象增加部门联合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符合条件但个人申请有困难的,村委会应代其提出申请。
2.入户调查。各驻点脱产干部,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并签署意见。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4.民主评议。各驻点脱产干部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5.初评结果公示。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初评结果。
6.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小组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申请对象报联合认定机构审批,低保申请对象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县级审批。县联合认定机构和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抽查率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抽查率不低于30%。
8.审批结果公示。县联合认定机构和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对审批结果在乡镇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对兜底脱贫对象和低保对象分别进行保障,并进行长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对兜底脱贫对象按年度进行审核,对其他低保对象按月实行动态管理。
(四)分类实施精准救助。从今年7月起,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月22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并上浮10%(实际保障水平为2904元/人·年);其他低保家庭仍按月实行补差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优先享受扶贫对象相关待遇。
(五)完善低保档案。各村要结合此次农村低保全面清查活动,对新纳入的要建档立卡,对复核审查合格的,完善其年度审核报告。并对所有低保对象和兜底脱贫对象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将各项资料上交民政办。
四、实施步骤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和清理农村低保对象的工作同步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27日至6月10日)。镇政府召开全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清理工作会议,举办全镇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培训班;村(居)委会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加强对低保和扶贫政策的宣传,注重正面引导,多做解释工作,使广大居民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和支持兜底脱贫工作。
(二)对象认定(6月10日至6月25日)。完成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部门认定、公开公示、抽查复核、审核审批工作。
(三)建档立卡(6月25日至7月5日)。各村组织人员完成低保对象信息的录入和建立低保对象档案,完善扶贫开发数据库,确保对象信息准确无误。
(四)抽查复核(7月6日至7月19日)。迎接县联合认定机构和民政部门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组织抽查、复核,进行工作总结并上报县民政局。
(五)迎检验收(7月20日至7月30日)。迎接市政府的检查验收。
五、严格责任追究和处罚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乡镇驻村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1.所驻的村一年内出现2起以上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人员死亡二个月内未及时上报至乡镇民政办的。
2.所驻的村因入户调查不实,造成对象认定不准确,一年内出现3起以上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人员享受保障待遇的。
3.上报待审批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未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暗箱操作的。
4.驻村干部不主动发现特困对象,所驻村(居)委员会存在应保未保现象 (超过2起)的。
(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乡镇对村(居)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居)委员会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承办人进行责任追究。
1.不主动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入户核查工作或故意隐瞒,不如实反映对象家庭生活基本情况的。
2.村干部不主动发现特困对象,所驻村(居)委员会存在应保未保现象(困难家庭自己不愿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除外)。
3.现任村干部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享受低保和近亲属违规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或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未上报备案的。
4.一年内出现2起以上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对象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
5.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死亡或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条件好转,一个月内不向驻村干部汇报,不及时上报乡镇民政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