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衡东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杨林镇
> 法规文件
来源:杨林镇 发布时间:2025-01-1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中央、省、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镇粮食生产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粮食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事前督查督办
(一)由镇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形成督查组。督查组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督查,不走过场,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时交办问题、跟踪落实解决问题。
(二)督查组在对各村督查中,以镇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予以事前交办事后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意见书,问题较大的形成督查通报予以下发,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由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到村现场办公进行处理。
(三)各村作为粮食生产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要把粮食生产任务层层落实到组把责任落实到专人。村党组织书记负责全面领导,为本村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粮食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交办包片、驻村干部和村书记跟踪处理,村整改措施不力的,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采取约谈等方式对包片、驻村干部、村书记进行处理。
二、事后追责处理
凡是在粮食生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对村书记、包片干部和驻村干部等有关责任人采取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情节较重的,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直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按量完成早稻集中育秧、早稻种植面积等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粮食监测点内还出现抛荒现象,或者早稻面积没有达到90%以上的;
(三)县联合督查组在我镇不定时督查过程中发现稻田连片抛荒3亩以上,及时出具问题清单并通报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回头看拋荒整改效果,没有及时整改的或拒不整改的;
(四)各村不扎实抓好粮食生产,在落实早稻集中育秧面积、早稻种植面积、稻田拋荒工作中,被省、市粮食生产面积核查组约谈或通报批评的;
(五)各村不按时上报粮食生产数据或存在弄虛作假、虛报数据,影响全镇粮食生产数据上报被省市县通报批评的。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