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林镇粮食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杨林镇      发布时间:2023-05-31





关于印发《杨林镇粮食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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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镇粮食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衡东县杨林镇委员会

杨林镇人民政府

2023213







杨林镇粮食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中央、省、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粮食生产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粮食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事前督查督办

(一)镇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形成督查组。督查组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督查,不走过场,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时交办问题、跟踪落实解决问题。

(二)督查组在对督查中,以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予以事前交办事后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意见书,问题较大的形成督查通报予以下发,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由镇党委、政府领导到现场办公进行处理。

(三)各作为粮食生产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要把粮食生产任务层层落实到组把责任落实到专人。村党组织书记负全面领导为本村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粮食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交办包片、驻村干部和村书记跟踪处理,村整改措施不力的,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采取约谈等方式对包片、驻村干部、村书记进行处理。


二、事后追责处理

凡是在粮食生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对村书记、包片干部和驻村干部等有关责任人采取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情节较重的,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直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按量完成早稻集中育秧、早稻种植面积等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粮食监测点内还出现抛荒现象,或者早稻面积没有达到60%以上的

(三)县联合督查组在我镇不定时督查过程中发现稻田连片抛荒3亩以上,及时出具问题清单并通报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回头看拋荒整改效果,没有及时整改的或拒不整改的

(四)各不扎实抓好粮食生产,在落实早稻集中育秧面积、早稻种植面积、稻田拋荒工作中,被省、市粮食生产面积核查组约谈或通报批评的

(五)各不按时上报粮食生产数据或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影响全粮食生产数据上报被省市通报批评的。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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