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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新塘镇 发布时间:2016-06-08
关于印发《新塘镇并村过渡期村级财务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保障村级集体财产安全,顺利实施并村过渡期间的“村账镇代理”工作,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东政发[2014]7号《衡东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待新村运行后,村级集体财务以并村后的新村(居)委会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对原村(居)委会村集体财务合并至新村(居)委会实行一套账报账制管理。
第二条 新村(居)委会村级集体所有资金集中到村账镇代理中心开设的统一账户实行核算和监督。村集体资金的缴存,拨付要及时和规范,上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拨付到村集体的扶持款、赞助款、一事一议资金、建设资金等专项款项,应当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村账镇代理中心开设的账户,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和现金支票。村(居)委会收取村集体经济收入,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款等现金收入款项,应当在5天内缴存乡镇村账镇代理中心统一开设的账户,不得坐支。
第三条 村(居)委会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南省村(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向上级拨款和收款等财务活动。
第四条 村集体在并村过渡期仍保留原村(居)委会的村报账员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对原村(居)委会财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并村过渡期村级财务的收入汇款和开支审批仍按照原村报账程序和《衡东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即由原村(居)委会报账员汇总好原始发票向村账镇代理中心报账。所有原始凭证要有原村(居)委会的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原村委会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新村(居)委会公章和新村(居)委会工委书记签字方能报账。报账后的原始发票由村账镇代理中心会计统一在新村账套内进行会计核算。村账镇代理中心会计要对新村账套内的原村(居)委会结存余额和项目资金进行备查登记,以便杜绝原村(居)委会结存资金余额出现透支现象。
在并村过渡期,新村委会如产生了新的村支委和村委会及新的村理财小组成员,则报账程序由新的村支两委成员和新的村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向村账镇代理中心报账报账。
第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新委发[2015]20号文件并村改革方案的要求,在2015年合并前的村争取的项目资金或已安排计划的项目仍由原村享受和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规模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取得镇政府签发的《项目工程开工许可单》。原村(居)委会不得举债建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项目工程报账时,必须凭《项目工程开工许可单》、施工合同(自建协议)、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表、施工前后对比相片、工程承包人(或领款人)的正式发票或“领款凭单”方能报账。
第七条 在并村过渡期新村(居)委会向上级争取的项目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必须按批复项目的内容、金额、地点、性质来实施,不得在各原村内平均分配资金,不得批甲建乙和随意调整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对本次并村时清产核资确定的债权债务要建立辅助台账,制定出偿债办法和措施,不得举新债。对个人和单位的欠款要限期清收,对原村(居)委会负债较多的情况,原则上原村(居)委会要在本年度村级转移支付中安排20-30%部分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第九条 严格村集体资产管理,并村后的新村(居)委会要按相关规章制度并采取严格措施冻结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加强管理。不得将资产平分给村民,不得违规处置和变相侵吞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否则对相关人员要从严问责。
第十条 违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并村纪律、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按照《衡东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如该办法与上级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6年1月1号起实施。
新塘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