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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1
新塘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持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期间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我镇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对持有公函的接待对象,如确有必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对无公函的公务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但我镇此前接到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执行公务书面通知的,如确有必要,可以凭通知安排工作餐一次。
第六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明确公务接待的分管负责人,所有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
第七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简朴、节约为原则,以衡东本地土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 严格控制工作餐标准。工作餐安排应坚持简朴、节约、大众化的原则,杜绝奢侈浪费。按照本县消费水平,接待厅局级及随从人员,饭菜人均每餐(中、晚餐)最高消费不得突破80元,接待县处级及以下人员,饭菜人均每餐(中、晚餐)最高消费不得突破60元。
第九条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来我镇下乡执行公务,持有公函的,在一个公务执行期内,原则上可以由我镇安排工作餐一次。除工作餐外,在我镇机关食堂就餐的,按规定缴纳伙食费。在村里就餐的,按《衡东县村级公务和公益事业建设管理办法》、《衡东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我镇接待持有公函的各级公务来访人员,一律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
第十条 接待来客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基本信息、公务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通知)、接待清单及发票原件。每接待一批客人结算一次,不得将不同批次客人的接待费用混合结算。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公务接待经费必须控制在年初部门预算额度内,发生接待费用时,账务处理必须以“公务接待费”单独列示,不得把公务接待费计入会议费、培训费等。
第十三条 规范资金支付,公务接待一律用现金即时结算。发生的接待费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报批手续,并到镇财税所凭据报销。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结算。
第十四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严肃公务接待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工作日早、中餐公务招待,严禁上酒水。
第十六条 严肃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 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无公函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包括离退休老同志),事前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作特殊情况安排工作餐招待,“公务接待清单”上除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外,还须标明特批领导。对无公函人员的招待,务必从严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将对此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4年5月2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