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衡东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新塘镇
> 法规文件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21
新塘镇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我镇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我镇所在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乡村交通费。
第三条 我镇建立严格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堵塞开支中的漏洞,杜绝铺张浪费。公务外出人员在外出前,应填写“公务外出审批单”,如实载明公务性质、外出人数、外出天数、是否由单位安排车辆、是否在外住宿,报相关领导签字审批。
工作人员应在出差回单位后的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顺延),按本规定分项填列公务外出期间准许列报的费用,附上相关票据和《公务外出审批单》,经单位内控部门核实后,报相关领导审批。逾期未送审的,原则上不予核报。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外出,不得报销费用。
第四条 区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区间交通费、住宿费开支标准和限额:
标 准 职 务 |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 住房 标准 | 住宿费 报销上限 (元/人.天.间) | |
县内 | 县外 | |||
正副科级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及其他交通工具 | 标准间 | 260 | 290 |
科员、办事员等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客运巴士 | 标准间 | 230 | 260 |
第五条 区间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按第四条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凭票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需要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
(二)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不在市内且距中心城区15公里以上的,其往返客运交通费,可凭票报销,不纳入市内交通费包干。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于机场的专线车费用(不包括出租车费用)、民航机场建设费、燃油税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五)凡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单位分管领导应秉着节约的原则,严格出差住宿管理,减少浪费,堵塞漏洞。
(二)除单人出差或出差人员中的同性别单数和确属公务需要外,出差人员应组合入住标准双人间,每人每天住宿类报销上限是第四条所列标准的一半,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四)家在县城的我镇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城从事公务,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用餐费用补贴。区分出差地不同,补助标准为:县内每人每天20元,衡阳市及省内除长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州每人每天50元,长沙市和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地铁、轻轨、公交巴士和出租车等)的费用。区分出差地不同,补助标准为:衡阳市及省内除长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州每人每天40元,长沙市和省外每人每天60元。在本县范围内公务出差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往返区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等有效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实际发生的消费票据不得入账报销。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外出执行公务,当天往返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在外住宿的减半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出差人员在一天内,赴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执行公务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高档补助,不得累加。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用于冲抵接待单位招待费支出。如因特殊情况,出差人员未交纳伙食费,应如实申报,单位分管领导应从严把关,伙食补助费减半补助。
第十一条 我镇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到村组农户,不属于出差范畴,不孟硎芑锸巢怪选R蚬ぷ髟颍枰谂┗Ъ揖筒偷模纱逯Р浚ù逦幔┲付ń哟┗В疵咳嗣坎筒怀?0元的标准,向农户缴纳伙食费。我镇凭村委会开出的《村级公务接待回单》、农户收款收据作依据,据实报销伙食费。《村级公务接待回单》必须注明公务内容、就餐农户住址和户主姓名、就餐时间、陪同村干部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我镇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村交通费,在每人每天最高不突破15元的标准内补助。我镇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人严格考勤,按考勤表据实补助。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各类短期培训学习,其往返区间交通费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不得报销住宿费(培训学习期间住宿自理的除外)。会议、培训学习时间在2天以内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补助;会议、培训学习时间在2天以上的,往返日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补助,剩余日不得领报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减半补助。
第十四条 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参加全日制学历文凭班除外),在校食宿(指在学校食堂购票就餐和在校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县内10元,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每个学期(包括不足一个学期的脱产学习)报销一次往返区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双休日)回家的,可以报销往返区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调入我镇的工作人员调动期间的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不超过每公里2元的标准,凭据报销一次。
第十六条 我镇加强对镇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4年5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