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霞流镇第七次全国人口 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霞流镇      发布时间:2020-05-20

关于认真做好霞流镇第七次全国人口

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湖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9〕2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衡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衡政发〔2020〕3号)和《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霞流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0〕4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霞流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内容

本次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党委书记任指导员,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任组长,人大主席、政协联络工作负责人、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统计站成员,16个村(社区)驻村负责人、村书记、主任任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统计站,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村(社区)要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本辖区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务院规定,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工作要求

各村(社区)、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采用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霞流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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