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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4-09-25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员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驻镇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目前我镇存在的流动人口漏登率高、流向信息不准、服务管理水平低等问题,经镇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在全镇进一步完善全员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清查目的通过清理清查,澄清流动人口底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防止漏登、漏管。对全员信息平台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项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信息平台流动人口信息质量,为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二、清理清查对象离开户籍地村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其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因婚嫁、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上学等原因人户分离和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三、清理清查内容(一)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包括纳入本地全员人口管理的所有人口的基本信息,其中家庭成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还包括其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法定奖励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二)流出人口流向信息:包括流出人口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流出日期、流向地址、联系电话、流动原因、是否家庭户流出、配偶是否随同流动、返回时间等项目。流向地址要精确到乡镇、街道。 (三)流入人口定位信息:包括流入人口姓名、性别、婚姻状况、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从业处所、流入时间、离开时间、流动原因、是否家庭户流入、配偶是否随同流动等项目。户籍地址要精确到村(居委会),流入地址要精确到组。 (四)服务管理变动信息:指成年流动育龄人员发生变动的下列服务管理信息:怀孕、生育、避孕节育(落实补救措施或变更措施)、孕(环)情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生育证》发放、《婚育证明》办理、婚姻状况变动等。四、清理清查形式流动人口清理清查采用经常性清理清查和集中式清理清查相结合的方式。(一)经常性清理清查 1.村(居委会)计生专干按月采集、上报流动人口(包括流出、流入)信息; 2.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在为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明、证件时,详细询问办证对象是否流出、流向地址、联系电话及随同流动人员信息,并准确登记、录入; 3.利用跨省、省内区域协作信息,比对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流动人口信息; 4.发挥各乡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作用,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定期摸底并将流动人口花名册报乡镇计生办; 5.共享公安、住建等计生综治部门流动人口信息。(二)集中式清理清查。每年在全县开展两次集中清理清查。上半年定在3月初至5月底,下半年定在9月初至11月底。五、集中式清理清查方法(一)流出人口清查 1.总体要求:流出人口流向信息采集的及时率和准确率都达到98%以上。 2.清查方法:(1)从乡镇智能客户端中分村(居委会)、分组导出《全员人口家庭户成员基本信息情况表》,利用技术手段将流出人口的“现居住地”引用至《全员人口家庭户成员基本信息情况表》,然后打印并下发到村(居委会)。(2)办点干部、村(居委会)干部携带《全员人口家庭户成员基本信息情况表》,逐户核实人员是否流出以及流向信息,流向地址必须到乡镇街道一级(尽可能用电话与流出对象本人核实现居住地址),并在表格中注明。对全户流出的对象,要找相关知情人核实情况。对《全员人口家庭户成员基本信息情况表》中现居住地为“现居管理单位流向不明”或流出时间不为空、现居住地为空的人员,要认真核实,确属已经返回户籍地的对象要上报流动人口返回信息,流向地址发生变更的对象要重新确认新的流向地址并上报流出信息。(3)要认真核实区域协作名单中的对象及其家庭户成员的流向信息,如确系流出人口,要补录流向信息或通过“流出人口重定向”功能修正流向地址。(4)要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在我镇流出人口集聚地摸清底子。(二)流入人口清查 1.总体要求:流入人口信息登记入库率达到98%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提交率达到100%;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匹配率达到98%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100%:查环查孕查病到位率达到100%。 2.清查方法:(1)各村要与辖区内派出所联系,取得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和开展流动人口清查时掌握的流入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并分村(居委会)打印。(2)办点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必须深入以下区域:①辖区各用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厂矿、企业、机关单位、商店、个体私营企业、建筑企业、餐饮娱乐服务业、加工企业等);②各类综合市场、临街门面工商户;③物业小区、社区、房屋出租户,结合公安提供的流入人口信息,逐区域、逐户上门核实、采集登记流入人口信息,填写《湖南省全员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确保不留死角。(3)按照“完整、真实、规范、一致”的原则,坚持边查边建,对流动人口的持证、婚姻、生育、节育、“三查”等情况进行核对,建立规范、齐全的档案资料,并将以上信息准确录入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同时,要按要求完善好派出所的分月流动人口信息通报表。六、集中式清理清查步骤(一)组织发动阶段(上半年:3月10日-3月15日;下半年:9月10日-9月15日)各村要制定清理清查方案,抽调得力人员组成清理清查队伍,明确责任,召开动员会,具体安排部署清理清查工作。相关部门(特别是计生综治部门)要大力配合。(二)清理清查阶段(上半年:3月16日-4月30日;下半年:9月16日-10月31日)各村清查工作人员要逐村(居委会)逐户逐人排查、登记,对于已经掌握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对变动信息、未掌握信息要逐人进行采集,并登记到相关信息报告单(《湖南省全员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湖南省全员流出人口信息报告单》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变更信息报告单》)。(三)核对录入阶段(上半年:5月1日-5月31日;下半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村要将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与公安信息、全员人口信息相对照,特别是身份证号码、生育节育、流向地址等情况,要求准确无误。乡镇计生办流管员要根据清理清查结果,在全员人口信息平台中进行相应的录入和变更,并进行整理汇总。七、清理清查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清理清查活动是提高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数据质量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组织得力人员成立清理清查队伍,认真开展工作。县委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将采取不定期通报的形式,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乡镇清理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并纳入人口计生工作年度考核评估。(二)认真核查,保证质量。清查人员要进村入户,逐户逐人逐项清查流动人口信息,做到村(居委会)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出错。清查结果要和村专干手册、流动人口信息报告单、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及有关单位掌握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核对,做到全面、真实、准确。要落实清查责任追究制,清查上报的信息要有清查人员签名,发现虚报、漏登信息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依托平台,完善数据。清理清查到的流动人口信息,要按要求录入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同时,对全员人口信息平台中存在的流动人口错误、缺漏、重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四)建立机制,规范应用。各村要建立流出(入)人口信息采集更新长效工作机制。要督促村(居委会)专干按月采集、上报流动人口信息,完善好流动人口信息报告单、村级专干手册等内务资料,确保资料与平台数据一致。要经常性入户核实异地通过PADIS平台、“实时通”平台、区域协作提交的妊娠、生养、避孕节育等重要业务信息,填写《核查表》和《移交表》,并更新全员人口信息数据。(五)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村计生办要按照《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的规定落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为流动人口及时提供《婚育证明》办理与查验、孕(环)情检查、避孕节育、《一孩生育证》异地办理等服务,并完善好台账资料。同时,对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疑似“两非”行为的对象,要及时提交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通过前置协商确定征收主体,一律不得越权征收,违法行政。流动人口出生,要按《统计口径》的规定处理,该上报的必须及时上报。要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居委会与辖区内门店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房屋出租户与租住对象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六)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县委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乡镇流动人口经常性清理清查和集中清理清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是因不重视清理清查,致使流动人口漏登率高、服务管理严重不到位的乡镇,将予以“黄牌警告”或“重点管理”。同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乡镇人口计生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点内容,加大分值权重,重点考核流出人口占总人口比、流入人口提交率、流动人口信息提交反馈情况、服务管理到位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