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霞流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8-04-28

衡东县霞流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健全财政职能,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监管作用,提高我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及《衡东县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东财乡[201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监管范围:镇财政所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上级各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我镇各部门和村(社区)委会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镇、村两级政权组织运转保障资金,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其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财政资金监管原则: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注重实效。

第四条  财政监管职责、目标:镇财政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对我镇财政资金的监管工作;镇纪委、经管站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我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确保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确保镇、村(社区)两级政权组织正常运转。

第二章  镇、村(社区)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第五条  强化财政预算管理。镇财政要将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县财政专户;要积极清理预算外收入,严格基金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镇本级支出管理,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第六条  完善“乡财县管乡用”改革。按照县财政“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我镇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我镇收入和支出;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财政资金申报、拨款审批程序。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审核和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第七条  加强债务和资产管理。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机制,建立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和审计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全面地掌握镇级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要加强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的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条  深化“村账镇代理”改革。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镇财政所要会同经管站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实现村级财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范围及原则。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要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拨款跟着进度走、项目跟着效益走”的原则。

第十条  对上级和镇本级安排并由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从项目申报立项、公示、施工、验收、资金拨付,都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管理。

1、项目立项。根据县财政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镇财政所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报告。

2、项目公示。镇财政所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地点、责任人和受益人、预决算、施工期限、预期效果和监督电话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项目查验。项目开工建设期间,镇财政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报告。项目竣工后,镇财政所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资金拨付。所有支出报账都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镇财政所会同相关领导及相关站所进行现场审核验收后凭税务发票、施工合同(协议)、工程结算单付款。

5、资料归集。项目竣工验收后,镇财政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到我镇的项目资金,属县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财政所要主动收集县财政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同时,镇财政要根据县财政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属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镇的项目资金,镇财政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镇财政所要加强与镇各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上级各部门下达到我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镇财政要按照本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类别建立本镇的农村水利、镇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章   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  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镇财政所要及时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补助政策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  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镇财政所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要及时建立涉农工作联系簿,采取现场走访和电话了解的形式及时掌握农业、计生、民政、林业等财政补助性资金的发放,及时发现发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登记调查处理意见和结果;要建立公示信息反馈制度,各村或居委会领取公示表时必须签字,同时领取组公示保证书及意见反馈书,由组长和村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回财政所备案,财政所在公示期内抽查公示情况,督促村组及时公示有关补助标准和金额。

第十七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镇财政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规范资金发放流程。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方式发放,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

第十八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镇财政所要联合镇有关站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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