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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党建办 发布时间:2024-08-01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驻吴集镇各单位: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发〔2024〕9号)《中共衡东县委办公室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东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24〕6号)精神,吴集镇不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相关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和事业单位承担,经研究,撤销吴集镇2023年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吴集镇涉法涉诉信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8个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如下:
1.不再保留吴集镇《衡东县志(1990-2023)》编纂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党政办公室承担。
2.不再保留吴集镇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再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
3.不再保留吴集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突出问题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
4.不再保留吴集镇2023年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
5.不再保留吴集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
6.不再保留吴集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相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
7.不再保留吴集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承担。
8.不再保留吴集镇涉法涉诉信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承担。
9.不再保留吴集镇控烟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承担。
10.不再保留吴集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党政办公室承担。
11.不再保留吴集镇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
12.不再保留吴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司法所承担。
13.不再保留吴集镇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党政办公室等部门承担。
14.不再保留吴集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吴集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
15.不再保留吴集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协调职责和相关工作由吴集镇生态办公室承担。
16.不再保留吴集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17.不再保留吴集镇野生蘑菇防控领导小组。
18.不再保留吴集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