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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建办 发布时间:2023-11-24
为深刻汲取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一规定”,全面摸清我镇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以下简称“非成套住房”),以及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险房屋”)底数,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改造,精准消除城镇危旧房安全隐患,提升城镇居民居住生活质量,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房函〔2023〕84号)、《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东县城镇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函【2023】31号)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调查目的、范围
(一)调查目的:摸清危险房屋和非成套住房底数。
(二)调查范围: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投入使用的城镇房屋,即“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系统”中显示的城镇房屋。
二、调查方式和任务分工
(一)非成套住房。由县财政局向县住建局按栋提供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清单。镇城建站对照清单逐栋到现场进行图斑核对确认,并补充完善有关基本情况信息。
(二)危险房屋。将调查范围内的全部房屋分为城镇居民自建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房屋、城镇其他既有房屋三个部分,分别按栋通过“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系统”进行调查。
1.城镇居民自建房。由县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专项工作组结合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并实施。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202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快速鉴定现场评估。需进行鉴定的,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出具鉴定报告。其中,鉴定结论为C、D(Cp、Dp)级且属于住房的,其信息录入平台,并同步完成楼板形式的调查。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房屋和城镇其他既有房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类实施,全面覆盖”的原则,由县城镇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专班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我镇具体组织实施,通过“初判+精判+鉴定”的方式确定。初判和精判由乡镇负责完成,经精判属疑似危险房屋需要鉴定的,由我镇告知房屋产权人(单位)委托鉴定。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由我镇补充完善有关基本情况信息。初判由一名调查员和一名具有相应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精判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其中一名系结构工程专业)实施。我镇负责委派调查员,县住建局负责安排专业人员配合我镇开展初判及精判工作。鉴定只能在调查系统的鉴定机构库中选择鉴定机构实施。对已鉴定为CD级危房且至今未采取工程措解除危险的,只需补充有关基本情况及鉴定信息,不再进行初判、精判、鉴定。
三、抽查复核
初判、精判、鉴定各阶段基本完成后,县住建局将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相应阶段的工作情况分别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分别按初判、精判、鉴定相应数量的10%、10%、5%进行,重点抽查200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砖混结构房屋和学校及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体育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并做好省住建厅抽查迎检准备工作。
四、工作时序安排
(一)2023年11月23日前完成镇、村两级城镇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部署及业务培训工作。
(二)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系统”中显示的城镇危旧房的初判及精判工作。
(三)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疑似危险房屋的结构鉴定工作。
(四)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全县城镇危旧房的抽查复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成立吴集镇城镇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专班(工作结束专班即撤销,以下简称专班)。由谷阳雄任组长,唐伟任副组长,蒋超、赵饶琼、有相关任务的村(社区)书记为成员。
(二)边查边改。经初判、精判或鉴定,不属于危险房屋,但仍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缺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资料的房屋,特别是未经规范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实体质量安全难以有效保证的房屋,提醒产权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城镇建成区内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上报县城管执法局,并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三)严防事故。前期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和风险普查等工作中,未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一律按本工作方案要求重新进行摸底调查。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在加固并验收合格前,应当严加管控,依法不得出租、经营或继续使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吴集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