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5

 

东政发[201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衡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一一年八月一日

衡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总  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县人民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3、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二、组成人员职责

1、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含县长助理、县级干部,下同),县政府各部门的局长、主任。

2、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3、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5、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6、县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局、办)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7、县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萍喽饺ā?/SPAN>

三、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3、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4、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5、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机制,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4、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

五、推进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正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3、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5、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业,实施行政审批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6、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六、加强行政监督

1、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

2、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4、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6、各部门、乡镇政府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制。

七、会议制度

1、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项工作大会制度。

2、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各局办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部署检查全年、半年工作;

(二)讨论和决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通报县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可随时召开。

3、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进入政府党组的监察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办公室副主任、未进入政府党组的监察局长为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政府办主任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县内外形势;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有关人事任免、行政监察等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县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部门和乡镇需要向常务会议汇报或提请决策的事项,以及需报县长拍板的问题,必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向县长提请纳入常务会议议题。有关事项和问题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提供处理问题的有关政策法律依据,以及可供选择的方案供领导决策,并形成书面材料交政府办主任审核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凡涉及其他部门的议题,事前一定要向分管副县长、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衔接会商;经过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可由汇报单位在会上如实汇报。凡事前未经衔接会商,不得提请会议讨论。汇报人的发言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原则上控制在十分钟以内。凡未作出决定的事项,不能随意传达扩散。

4、县政府专项工作大会是指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各类专项工作会议。召开县政府专项工作大会要从严控制。需要乡镇长参加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需要副乡镇长参加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县政府办牵头,其资料、会务工作由部门负责。如确需县政府办起草或修改领导讲话稿,至少应提早5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送交政府办研究室,并随时提供有关资料。       

5、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紧急问题。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县长办公会议资料、会务工作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由政府办工作人员担任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可发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6、坚持开短会、开小会、少开会的原则,按时开会,按时散会。凡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各部门和乡镇必须按通知要求参加,不得代会,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到会的,会前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八、公文审批

1、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秘书组归口,贴好批办笺,及时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注办,报送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审批;重大问题,经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

2、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决定、通告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先送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事关全局的重要文件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县长签发。

4、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者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政府办审核,经县政府领导审定,由政府办主任签发;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政府办主任签发;县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政府办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签发;重大问题,须报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均由县政府办按公文处理制度和办文程序办理。

5、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6、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向社会公布,由县政府办主任衔接后决定。

7、各部门、各乡镇需要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请示、报告,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应当提前3-5天报送县政府办秘书组归口,按程序办理。未经部门或乡镇负责人审核签发的公文,县政府办不予办理。

8、县政府领导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若圈阅或只签姓名则视为同意。

九、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1、县政府领导在县内调查研究,现场办公,要减少随行,轻车简从,深入基层。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2、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的颁奖、开业剪彩、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一般不要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县政府办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3、县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除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部门、各单位或各乡镇的会议或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需要报道的,应按宣传纪律报审。

4、县长、副县长因公确需出国访问,应报县委审定,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因公确需出访,须报县委书记、县长批准,再按程序办理手续。

十、请示报告制度

1、县长离县,要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县级干部、政府办主任离县,要向县长报告请假;乡镇长离县2天或以上,要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离县2天以内的,要向分管副县长请假,超过2天的,要向县长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2、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重大问题(重大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及各类疫情灾情险情)要及时报告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及县政府办公室,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续报。

3、实行例行报告制度。凡部门重要工作或重大问题,要按程序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汇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和年度要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长递交书面工作报告,其中纳入市重点考核的经济管理部门每半年和年度要向县长专题报告重点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4、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股级以上干部的人事调整、新进编、调入人员,要事先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示报告。

5、省处以上领导、市局以上干部领导来衡东,要向分管副县长报告;省副厅级以上,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以上领导来衡东,要向县长、常务副县长报告。

6、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设备采购,事先要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示报告,必要的,要向县长请示报告。

7、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涉及到全县性的资金分配,要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报告,金额较大的要向县长请示报告;动用专项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请示,未经同意不得动用。

十一、印鉴管理与使用

   1、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公章、专用印章、钢印及县长手章,由县政府办机要保密员负责保管登记,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使用。

   2、除县政府、政府办正式文件按规定缮印外,凡使用县政府公章、专用印章、钢印和县长手章,必须经县长批准;使用县政府办公室印章需经县政府办主任批准。印章使用情况,必须逐项登记,并按规定要求留底备查。

十二、作风纪律

1、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夥潘枷耄凳虑笫牵胧本憬芮泄刈⒐使诰谩⑸缁帷⒖萍嫉确矫娣⒄贡浠男虑魇疲欢铣涫敌轮叮岣恍戮椋炭嘧暄幸滴瘢ū局肮ぷ鳌?/SPAN>

2、要转变工作作风。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对群众上门办

事或反映问题,要秉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热情接待,能办理的要马上办理;不能办理的,要当场作出明确答复。坚决克服为政不廉、推诿扯皮、拖拉应付的现象,彻底改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确保政府工作快速高效运转。

3、强化全局观念和政治纪律。凡经县政府决定或县长办公会议、协调会议明确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允许干扰和拖延;对涉及几个部门和乡镇的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部门及乡镇政府都要以大局为重,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积极主动配合,坚决杜绝工作合力不强、力量分散和政令不畅的现象。

4、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地处理政务,树立政务规范、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作风。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