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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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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11]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充分挖掘土地潜力,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壮大融资平台,促进县域经济的科学、有序、快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衡政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土地储备和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成立衡东县土地储备经营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发革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县检察局、县气象局、县水电局、县电力公司相关乡镇政府以及县工业园、县城建投公司等县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县土地储备经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提出全县土地储备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2、审定全县土地储备计划;
3、审定土地储备的具体范围、面积;
4、审定土地储备收购方案;
5、审定土地储备出让方案;
6、统筹土地储备资金;
7、审定土地储备近、中、长期规划;
8、完善全县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办法、制度及机制建设。
9、定期召开县土地储备经营委员会议事会议,决定全县土地储备和经营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总体运作,做好项目策划⑼恋乇ㄅ⑼恋爻鋈谩⒄鞯卣咧傅嫉裙ぷ鳎幌夭普指涸鹜恋卮⒈缸式鸪锎搿⑼恋乜⒊杀镜纳蠛擞氩Ω丁⑼恋丶劭钍杖氲韧恋爻鋈檬罩Ч芾恚幌毓婊忠婪ㄗ龊么⒈竿恋氐墓婊刂频认喙毓ぷ鳎幌毓ひ翟啊⒊墙ㄍ豆镜认卣谌ǖ耐恋卮⒈妇ノ桓涸鸫⒈竿恋氐恼怼⒖⒌认喙毓ぷ鳎桓飨缯蛘涸鹫鞯夭鹎ú钩グ仓霉ぷ鞯木咛迨凳幌胤⒏摹⒔ㄉ琛⒎坎⑸蠹啤⑽锛邸⑴┮怠⒘忠怠⑷肆ψ试春蜕缁岜U稀⒒繁!⒓嗖臁⑵蟆⑺⒌缌Φ鹊ノ辉诟髯缘闹霸鸱段谧龊孟喙毓ぷ鳌?/SPAN>
(四)县土地储备中心为储委会办事机构,行使县政府土地一级市场经营管理职能,具体承担土地储备、经营的日常工作。
二、统一土地储备与经营,规范工作方式
(一)依法征收的新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无偿收回、收购原国有建设用地,旧城改造土地,企业改制土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调整出来的土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统一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经营单位进行储备、管理、经营。国有农、林、茶、渔场土地以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经批准需要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一并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二)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情况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经县土地储备经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和储备土地供应计划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县土地储备经营委员会审定并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的年供应量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严格控制。
(四)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今后一般不得再以土地直接抵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严格按规划实施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确定土地储备的范围、规模,并依法按程序为土地储备机构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城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必须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四、调整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模式,推行净地出让
(一)经营性用地,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必要的土地前期开发后,方可出让。本意见中的“净地”条件,根据每宗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逐步实行属地负责制,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一般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和相关工作经费经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行费用包干。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委托方,乡镇政府作为受托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委托合同,明确包干费用总额和支付时间、方式及交地时间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维护稳定工作主要由乡镇政府负责。
(三)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储备中心归口管理,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由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初步方案,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工程招标的依据和施工费用的控制标准。
(四)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应当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拍卖公司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竞买保证金应直接汇入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出让前必须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该地块的规划条件,明确使用性质、强度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等。
五、加强地价管理,规范用地行为
(一)县政府定期调整、公布城镇基准地价,指导、调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地价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二)对出让土地(包括企业改制取得的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应经县土地储备经营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再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六、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打击非法用地行为
县国土资源、城建执法监察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加强对储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巡察,及时制止和严厉打击非法征用、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七、加大储备资金筹措力度,建立土地收益基金
(一)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以财政预算和提取土地收益基金为主渠道,以银行贷款融资等其他方式筹措为辅助渠道,建立运转高效、机制完善的资金循环体系。县财政今后应从每宗出让土地纯收益中按不少于15%的比例提取作为土地收益基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政府土地储备。
(二)建立以授信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融资体系,降低土地储备成本。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县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经营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与相关金融机构协调,争取金融机构最大授信额度。土地储备中心和县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经营单位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分次从合作金融机构取得授信贷款;在授信贷款不足的情况下,土地储备中心可将暂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作抵押,向相关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通过贷款运作的土地项目,其净收益优先用于还贷。
(三)规范收储成本返还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实施年度预决算制度和宗地预决算制度,建立宗地储备成本核算台账。储备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核算的土地储备成本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再根据土地出让金收缴进度返还土地储备成本。
八、规范收支,提升资金管理水平
(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成本支出由财政安排,由土地储备中心列支,严格按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土地出让价款的减免缓缴或抵扣。财政部门按储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核拨土地储备工作经费。
(二)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其工作经费标准,按照近年来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际,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会同乡镇政府制定区片包干价,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其工作经费总额,直接按照土地面积和区片包干价确定,乡镇政府不得截留、克扣农民的补偿费用。城区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费用,须在调查摸底和依法评估的基础上经县土地储备经营委员会审核后确定。
(三)县财政部门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县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经营单位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建立土地征收、储备、出让情况与出让金支出、成本返还等情况的对应信息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县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经营单位要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计划、收储土地和宗地成本明细台帐及时抄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使监管工作前移,对出让金形成全过程进行监管,不断提升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水平。
九、相关管理
(一)政府授权的各土地储备经营单位按规划要求所从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征收工作,应按照土地储备经营的相关原则和规定进行。
(二)县土地储备经营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规定制定并颁布《衡东县土地储备经营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