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在非自有土地上建设非生产性项目用地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5

 

东政发[201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支持我县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规范企业建设行为,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民营企业在非自有土地上建设非生产性项目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营企业在非自有土地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在县现代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新落户河西新区的企业可随企业生产性用房选址单独建设。

二、县现代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在河西新区尚未征收的土地上选址建设。

三、凡连续二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用地。

四、企业进入县现代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的建设项目仅限于建设办公、研发、展销用房及少量的专家住房,不得建普通生产、营销用房及员工宿舍,严禁房地产开发或变相开发。所有房地产产权只能办在企业名下。

五、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具体需要确定用地面积,连续二年纳税1000-2000万元的企业用地不超过8亩,纳税2000-3000万元的企业用地不超过12亩,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用地不超过15亩。

六、进入县现代企业科技研发中心项目以综合成本价(征地补偿款、土地报批规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确定供地价格。

七、项目建设供地按工业用地用途带项目挂牌出让,办理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

八、凡建设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提出用地申请的同时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政府审批。

九、企业转型、转让或破产,改变房地产用途,要严格审查,并按彼时彼地及相应用途土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价。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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