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集镇2024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安监办      发布时间:2024-10-15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各工业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锁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机关职能部门(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村(社区)、各工业企业。

二、考核内容

根据镇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清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以及上级文件的内容,从责任落实、履行职能、专项治理、安全检查、应急管理、事故控制、准时参加活动、按时报送材料、一票否决等方面进行考核(详见考核细则表)。

三、考核方式

(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各责任单位于11月上旬,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于11月15日前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镇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按本办法实施考核。

(三)考核实行评分制,采取逐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标准为100分。

(四)设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考核结果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列入镇政府整体目标考核和经济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1、结果运用:考核分机关职能部门(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村(社区)及企业三块,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各村(社区)安全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计入全镇综合考核。

2、考核等次: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村(社区)为优秀,81-89分为合格,80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3、评先评优:根据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考核评分从高到低排名,村(社区)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凡发生一般(即有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取消该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以及责任村干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末位警示:考核不合格(80分以下,含80分)的村(社区)和辖区内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村(社区),应于10日内制订整改措施报镇安委会办公室。

5、一票否决: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内单位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

①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

②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或者全年工矿商贸累计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③隐患排查治理中县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到期未整改的;

④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渎职失职造成后果有影响的。

6、信息报送:按镇安委办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类资料和报表。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含村(社区)、企业),安全生产信息上报镇安委会每季度至少一篇,缺一篇扣1分(可以微信群上报)。被县级以上单位录用每篇奖励200元


附件:1、吴集镇2024年村(社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考核细则;

2、吴集镇2024年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考核细则;

3、吴集镇2024年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考核细则;

4、吴集镇2024年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规定




附件4

吴集镇2024年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是指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年度安全生产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由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等部分组成,考核评分细则视每年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镇纪检部门、组织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每年1月中旬前对上年度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镇党委、镇安委会。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考核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综合考核和量化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八条  按照《吴集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政绩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第九条  经镇党委、政府、镇安委会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纳入考核的对象包括: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吴集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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