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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技站 发布时间:2020-04-27
吴集镇稻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暂行办法
各村(社区)委会、驻镇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办发[2015]7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棉花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抓细抓实稻田抛荒(本办法所指稻田抛荒是指1年以上常年抛荒稻田,下同)专项治理各项具体工作,杜绝稻田抛荒,强化产粮大县承担国家粮食安全重任的政治担当,经镇党委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工作暂行办法。
一、抛荒治理措施
(一)加大抛荒治理宣传力度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农村稻田抛荒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惠民工程来抓。通过横幅、宣传标语、流动宣传车、喇叭广播、微信群、召开党员组长会、镇村干部下组到户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认真做好群众思想解释和宣传发动工作。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政策,以及国家对粮食生产的优惠政策等,使农民充分认识到恢复抛荒地耕种是义务和责任。
(二)摸清抛荒情况杜绝新增面积
4月底,各村要对抛荒稻田进行全覆盖、地毯式摸底排查,全面摸清抛荒地块的承包关系、位置、面积、土地现状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实行销号制台账管理,根据抛荒性质和原因提出复耕计划和具体措施,在4月22日前将纸质版台账签字盖章报送至镇农技站。
(三)消除现有稻田抛荒面积
根据抛荒台账,全面开展稻田抛荒整治,做好复垦复种工作。
1、对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人耕种造成长期抛荒的耕地,要通知承包户限期复耕,如不能按期复耕的可同村民小组签订协议,委托管理或进行流转或村干部组织人员代耕代种。
2、依照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合作组织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实行他人流转耕种。
3、大户已流转的稻田不能弃耕抛荒,如无法种植水稻的稻田必须种上其他粮食作物、蔬菜或一年生经济作物(如红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等)。
4、农户水源条件有限的高岸田和滂泥田等根据适宜种植原则合理安排种上其他粮食作物、蔬菜或经济作物(如红薯、马铃薯、大豆、花生等)。
5、严禁在"两区"划定的范围内挖鱼塘、栽树、非法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建设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再发放补贴。
6、连续2年未使用的非农建设占用稻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稻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建立奖惩机制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乡镇对抛荒稻田实行台账管理,据实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一年以上抛荒稻田,一律取消补贴资金发放。对本乡镇核实出来的抛荒稻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80%返回到乡镇作为本乡镇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20%留作县农业农村局用于抛荒整治专项资金。全面整合2020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确保上述奖励和结余资金全部用于今年粮食生产和稻田抛荒专项治理,对抛荒稻田复耕复种通过验收的按200元/亩进行奖励。
三、落实责任机制
压实稻田抛荒治理工作责任,各驻点干部负责督促和组织本村稻田抛荒工作,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为稻田抛荒治理第一责任人,包组包片的村干部为稻田抛荒治理直接责任人。镇里将把抓抛荒工作纳入粮食生产绩效考核,党委、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村进行跟踪督查。除自然灾害和不可抵抗力因素外,在适合水稻和经济作物种植区域,出现抛荒将按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村通报批评,并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进行约谈。
1、村辖区内集中连片抛荒1亩以上3亩以下,没有采取措施复耕复种的。
2、村上报抛荒管理台账面积误差率超10%。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村启动问责机制,取消责任村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与村当年的转移支付资金挂钩。
1、村辖区内集中连片抛荒稻田面积在3亩以上,没有采取措施复耕复种的。
2、村上报抛荒管理台账误差率超30%。
吴集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