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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3
吴发[2016]119号
关于印发《吴集镇县乡(镇)人大代表
推荐提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支部、驻镇单位:
《吴集镇县乡(镇)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工作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吴集镇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吴集镇县乡(镇)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镇县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推荐提名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11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镇)人大代表、市县政协委员推荐提名有关工作的通知》(湘组〔2016〕69号)、《衡东县市县乡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工作方案》(东发〔2016〕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分配代表名额,准确把握代表身份,切实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为衡东“五县五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人大代表数量规模及名额分配
根据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政策规定,我镇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及分配情况如下。
(一)县人大代表。根据县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我镇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4名。其中,干部代表3名,农民代表9名,工人代表2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4名。妇女代表8名,非党代表10名(其中统一战线党外代表5名)。
(二)乡(镇)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核后,县人大常委会下发了东常发〔2016〕16号文件,对我镇镇人大代表进行了重新核定为103名。
三、人大代表人选标准条件
县乡(镇)人大代表人选要具备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体工作中,对人大代表人选要突出政治标准,坚持道德品行要求,注重能力素质,体现广泛代表性。要对照中央、省委开出的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的“负面清单”,把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人选坚决排除在外。
(一)县乡(镇)人大代表人选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政治素质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道德品行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3.履职能力好。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履职意愿强,能够履行人大代表职责。
4.表率作用好。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性。
5.群众基础好。密切联系群众,热忱服务群众,善于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愿,得到群众认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
1.政治上存在问题,有公开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等言行的;
2.严重损害国家安全、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的;
3.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
4.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
5.因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的;
6.被判过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7.有涉毒涉黄涉黑等违法行为的;
8.未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在影响期内,有恶意欠薪、偷税漏税、非法集资、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良记录的;
9.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0.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鼓动、组织非正常上访活动的;
11.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
12.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
13.没有履职能力或担任人大代表后不尽责、履职意识不强的;
14.本人拥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领导干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归侨人大代表人选及个别优秀归国人才经严格考察、审查后,可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
15.其它不宜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的情形。
四、人大代表结构要求和身份认定
湘发〔2016〕6号和湘发〔2016〕8号文件对人大代表结构比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切实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县乡(镇)人大代表人选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应占代表总数的55%以上;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应占代表总数的30%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继续从严掌握,不得超过上届比例要求;连任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并适当提高比例,以不超过40%为宜;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代表名额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防止比例过高;非中共党员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35%,其中统一战线工作范围的党外代表人士应不少于20%。各级人大代表原则上不交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原则上也不交叉。
人选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工作性质主次和代表性认定,避免出现身份失真失实现象或变换身份规避审查。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名额。对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在党政机关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列为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即使还具有农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等其他身份,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占有较大出资(股权)比例或担任董事会成员的出资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认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需要说明的是,选举法规定的“基层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主要是指在一线从事工农业生产的工人、农民,以及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知识分子等。关于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中组部在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中作了进一步界定。中组部提出,“工人”的范围主要是:各类企业和金融单位中的非脱产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业工人和营业员、服务员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非脱产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从事各类生产、服务工作的农民工,都属于工人范围。“农民”的范围主要是: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和从事农村工作的非公务员,包括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和广播员、放映员等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担任中小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职务,同时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
五、推荐提名程序步骤
(一)形成工作方案(8月下旬至9月初)。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衡东县市县乡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工作方案》(东发〔2016〕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县乡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工作方案。同时,召开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及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开展人选推荐(9月上旬)。根据推荐提名的要求,推荐单位在与相关方面充分协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认真了解人选的现实表现,听取人选所在单位或当地党组织的意见,民主党派、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还需听取所在党派、工商联的意见。县人大代表推荐人选报县委组织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推荐人选情况负责,所推荐人选符合条件的,由推荐单位党委集体研究把关后统筹考虑是否推荐。
推荐提名工作过程中,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五个不准”要求。即:不准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不能因为有人打招呼、批条子就不加甄别地推荐提名;不准将人大代表作为荣誉进行分配;不能将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不能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代替人选标准;不准在人选推荐提名上搞利益交换。
(三)提出初步建议人选(9月上旬)。县委组织部汇总各单位呈报的人大代表推荐人选并进行初步审核,其中,对继续提名人选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党外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听取统战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反复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四)确定考察对象(9月中旬)。人大代表初步建议人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县委组织部提交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审查(9月中旬)。根据中央、省委、县委有关文件规定,考察、审查工作由同级党委负责,具体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除上级和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外,也可委托下一级党委(党组)考察,但不得层层委托,不得以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或人选表现材料代替考察。具体操作程序是:县人大代表人选考察(除市委、县委管理的干部外),由县委组织部委托各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大代表人选考察由所在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察程序按照《吴集镇县乡(镇)人大代表人选考察工作方案》执行。
(六)公示建议人选(9月下旬)。人选经组织考察后,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情况和有关要求,形成建议人选并进行公示。县级人大代表建议人选由县委组织部在本地媒体公示;乡镇人大代表建议人选由乡镇党委在本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人选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务、身份、拟提名类别等基本情况,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中有举报反映,经核实不符合推荐提名标准和条件的,报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列为建议人选。
(七)审定提名人选(9月下旬)。公示结束后,县委组织部将人大代表建议人选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提出提名人选,然后按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党组织主导人选推荐提名,严格资格条件,注重改善结构,认真考察把关,切实提高代表人选质量。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村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人选推荐提名工作的领导,自始至终将这项工作牢牢抓在手中,把握正确方向。要切实担负起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和选举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好政治关、素质关和结构关。在领导责任上,实行“1+1+1”捆绑责任制,即驻村干部负第一责任人责任,临时党支部书记负领导责任,各村原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在工作责任上,实行集体捆绑责任制,即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集体负责,相关工作人员对所负责的工作集体负责,考察组全体成员对本组考察工作集体负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人大代表推荐提名、考察审查工作,要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分工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湘发〔2016〕11号、湘组〔2016〕69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大代表人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根据本单位职责和有关政策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三)强化沟通协调。在人大代表人选推荐提名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及时沟通、共同研究、统一口径,及时予以答复,解决具体问题。组织部门要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职能作用,并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相关职能单位紧密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七、严肃纪律要求
始终坚持严字当头,通过有力的措施,在纪律上要形成强大震慑。
(一)全程纪实。在本次县乡(镇)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和考察审查工作中,全面实行全程纪实制度,客观反映工作整个过程,同时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要制定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和考察审查工作全程纪实表及全程纪实资料清单,实行“一人一档”。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全面实行“签字背书”制度。经集体研究上报的各类表册,由经办人、分管责任人、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公章;审查工作中,审查意见由业务股室负责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意见不明确,签字盖章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接收和受理。
(二)从严要求。在县乡(镇)人大代表人选推荐提名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央“九个严禁”的换届纪律和市委“九个不”的纪律要求、“三个一律”的纪律规定。具体工作中,对材料方案不认真把关、习惯于当甩手掌柜、满足于作“中转站”、工作被动应付、导致工作出现问题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一律严肃追责;对不学习钻研政策、明显的说外行话,不懂政策、不懂程序、不按规则操作的分管负责人,一律严肃追责;对工作粗心马虎、消极对待、工作标准不高、自我要求不严的工作人员,一律严肃追责。
(三)从严查处。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坚持“零容忍”,露头就打,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代表推荐提名、选举中出现把控不严、风气不正、监督不力等严重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党委、人大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代表身份认定、审查不严造成失真失实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推荐单位、审查单位、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对不按规定考察造成失察失实的,追究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推荐提名的,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从严问责。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强力推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不仅查处当事人,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一律上追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