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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经管站 发布时间:2019-11-01
关于印发《吴集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现将《吴集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集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吴集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是改革范围全覆盖。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范围扩大到全镇所有涉农的村(社区)。二是提前一年完成改革。科学合理安排改革任务,确保全镇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一)维护农民利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和收益分配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严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坚持执行法律和政策不动摇,确保广大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三)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贯穿改革全过程,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四)分类有序推进。根据各村实际,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采取差异化的推进措施,因村施策,不搞“一刀切”,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一)清产核资。认真落实原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主体任务基础上,全面组织开展“回头看”,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防止资产流失。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将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县里。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资产变动情况。
(二)产权界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镇、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归属,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严格划清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边界,防止产权纠纷。
(三)成员身份确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统筹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镇里根据县级制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性文件,指导村(社区)建立健全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全面摸清人员底数、群众诉求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应通报到所有涉及人员,对未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人群,要做好解释工作,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要报镇登记备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四)股权设置和管理。股权量化和配置现阶段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集体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确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持股成员(股东)出具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记载股份信息,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静态管理,提倡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
(五)股份合作制改革。经营性资产总量较大的村,应将纳入折股范围的净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集体所有成员,实行“确权确股确值”。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可将纳入折股范围的净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所有成员,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值”。对管理性、公益性及待处理资产不作量化,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资源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今后资源性资产变现和净资产增减变化等,可以调整折股量化的数额。通过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也应量化为集体所有成员持有的股份。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根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结合当地实际和群众意愿,建立健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实行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地方,可申请成立经济合作社;实行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地方,可申请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县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责任,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填报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前期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换证赋码;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活动。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成立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厘清权责边界;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七)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稳慎探索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只在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集体赎回,要防止出现持有份额过大的股东。
(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抓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示范,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空壳村。镇、村(社区)要立足区位、资源等优势,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探索资产经营型、资源开发型、合作共赢型、产业带动型、服务创收型等各具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置办专业市场、商铺门面、仓储设施和厂房等物业,依法依规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发展物业产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山林、果园、水面、矿产等自然资源,按照“一镇一特”“一村一品”的思路,发展特色现代农业项目。鼓励集体资金投资入股企业、农民合作社或以土地折价入股,成产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以及旅游、商贸流通与市场管理等服务,大力发展服务型经济。
(九)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好全镇统一的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强化镇、村(社区)档案工作,实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规范化。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重大决策事项、债权债务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对集体账务管理混乱的村,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2019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任务;2019年底前,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并为75%以上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登记证书;2020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所有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登记证书,汇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模式;2020年10月20日前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县委县政府递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镇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推进整镇试点工作,确定专人专班,抓好督查督导。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在系统内指导开展改革相关工作。镇、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承担主体责任。镇要指导村(社区)进一步完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二)加强工作保障。镇、村(社区)两级要对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给予足额保障。要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充实工作力量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镇级统筹负责,村(社区)具体落实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镇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大力开展宣传培训,稳步组织实施。各村(社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各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具体组织实施。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调研,及时掌握和通报各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不快、大局不稳的地方,将进行约谈、问责。
(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尊重农民意愿,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做好政策解答、信访接待、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等工作,搞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