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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三樟镇 发布时间:2018-10-08
1、什么是“扫黑除恶”?“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扫’黑除恶”、“‘打’黑除恶”,“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虽一字之差,但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打黑”打得多,防得少。“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2、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是什么?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衡阳市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答: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做出重要批示:“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为期三年,到2020年底结束。
2018年1月23日,我市政法系统主要同志参加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
2018年2月6日,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大会在长沙召开; 2月11日,我市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全面部署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2月23日,我市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了我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部署和安排,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成立由市委书记郑建新任组长,包昌林、刘丽华、邓柯、陈竞、胡志文、张经伟、刘孙承为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网信办等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衡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8年4月23日,我市召开“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全体(扩大)会议”,市委书记郑建新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邓柯作工作报告。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三个“事关”):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三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士壤。
●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4、黑恶势力新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近四十年,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境外敌对势力渗透及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等因素,黑恶势力的打击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廷,并呈现新动向。主要表现在:(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制造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之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的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3)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幕后化“指挥”,用恐吓、滋扰、非法侵占、“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任务是:通过3年不懈努力,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和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哪些?
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年工作重点”即:(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
答: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科学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8、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几家?
答: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部、国家卫健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海警局、武警部队等参加,共28个单位。
9、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各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10、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的是哪四个部门,于什么时间发布的?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和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简称“两高两部”),于2018年2月2日发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总体要求是: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坚持的七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3)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4)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5)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6)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7)坚持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12、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政法部门和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政法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涉黑涉恶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13、公安部确定的扫黑除恶12项工作机制、制度是什么?
答:(1)建立派出所摸排涉黑涉恶线索滚动排查制度;(2)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反馈通报制度;(3)涉黑涉恶警情分析研判制度;(4)村两委成员涉黑涉恶预警研判制度;(5)组织部门通报村两委成员涉黑涉恶问题制度;(6)公检法部门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协调联系制度;(7)监管部门定期排查通报涉黑涉恶线索制度;(8)涉黑涉恶高危人员数据库;(9)办理涉黑涉恶案件通报制度;(10)党政机关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11)查办村两委成员涉黑涉恶案件与组织、纪检部门会商制度;(12)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涉黑涉恶案件侦办工作进行督导制度。
14、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有多重要?
答: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今年八项重点工作中,“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被单独列出。全会公报明确要求:“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
1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答:指的是(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案三查”、“两个一律”和“三个结合”是什么?
答:“一案三查”是指: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两个一律”是指: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个结合”是指:(1)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2)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3)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的“突出四个重点”和“五项工作措施”分别是什么?
答:“突出四个重点”是: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
“五项工作措施”是: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8、“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答:“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19、“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的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答: 七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十一类常见的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原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1、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如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一般为10人以上),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行霸、村霸、区霸),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22、什么是恶势力?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两高两部”)2018年1月16日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1)组织特征: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2)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2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虽未达到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4)经济特征: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从人数上看,恶势力一般是3人以上,单个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恶势力;从案发原因上看,恶势力的犯罪一般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偶发性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了:“恶势力”不等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要求3次以上均为犯罪活动,但恶势力犯罪集团需要。
23、什么是“软暴力”?
答:“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2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25、黑恶势力“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答:是指(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6、什么是“套路贷”?
答:“套路贷”中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
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27、“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答:(1)在组织特征上:“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通常是纠集者、骨干成员固定,其他大多数团伙成员时聚时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后就地解散。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
(2)在经济特征上:“恶势力”不一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或者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撑其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直接动力或根本目的,有经济基础作支撑。
(3)在行为特征上:“恶势力”主要表现为“恶”,通常以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为主,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危害性较大。
(4)在危害性特征上:就非法控制而言,“恶势力”只是破坏社会秩序,尚未达到非法控制社会秩序的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则通过非法控制社会秩序或者形成重大影响来谋取非法利益。
28、扫黑除恶如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答: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要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29、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答:即做到“两个不发生”: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
实现“一降两升”: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3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十一个方面?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重点打击十一种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31、衡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十二个方面?
答:衡阳市重点打击十二种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欺骗、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
(4)以各种名义阻挠合法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程建设等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黑恶势力;
(5)以非法协会为幌子,煽动、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闹事,带头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的黑恶势力;
(6)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给党委政府施压的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装强卸、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
(8)在农贸市场、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等场所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破坏经济秩序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9)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假诉讼、跟踪滋扰、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讨债务,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10)有组织地经营“黄、赌、毒”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主要有:强迫妇女或少女卖淫、开设固定或流动赌场、胁迫他人吸食或贩卖毒品的黑恶势力;
(11)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生产生活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12)包庇、纵容黑恶犯罪,充当“保护伞”和“后台”的公职人员。
32、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答: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1)拨打政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2)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3)通过信件或当面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面举报。
33、全国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电话是多少?湖南省扫黑除恶线索举报渠道有哪几种?衡阳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方式是什么?
答:(1)全国黑恶势力犯罪举报电话是010-12389。
(2)湖南省扫黑除恶举报渠道有4种:一是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拨打0731-84590292(白天)、0731-84590320(全天)进行电话举报;二是信件举报。举报人以将线索材料邮寄至湖南省扫黑办(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号省委大院3办公楼省扫黑办,邮编:410011)、省公安厅扫黑办(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邮编410001);三是邮箱举报。举报人可以将线索材料通过网上邮箱发送至hnshce110@163.com;四是网上举报。举报人可以登录网上举报平台:www.hnga.gov.cn,在网页最下方点击湖南省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3)衡阳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方式是:举报电话:0734-8868678(市扫黑办)、0734-8208612(市公安局)、110(全天);举报件邮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6号衡阳市人民检察院111室(邮编421001);举报材料发送电子邮箱:hysshB@sina.com。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34、对举报人提供的犯罪线索有哪些要求?
答: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霸痞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同时,我们鼓励实名举报,以便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加快调查处理,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表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
举报不能代替报案。一旦发生违法犯罪案件,您应当立即拨打110报警或者及时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免耽误最佳破案时机。及时报案,是公民依法维权、锁定犯罪的必经司法程序。
35、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答: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6、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答: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
37、在村“两委”换届中建立的部门联审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是指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乡镇人大、纪检、公安、卫计、综治、民政、信访、经管等部门对村“两委”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38、打击黑恶势力的关键是什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答:打击黑恶势力的关键是:打击和查处掌握一定权力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腐败分子。
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39、全国扫黑办的8项职责是什么?
答:2018年6月20日“全国扫黑办主任会议”召开,会议由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同志主持,会上陈一新同志指出:“全国扫黑办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专项斗争中担负着统筹协调、推动落实的重要职责:(1)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2)建立完善专项斗争制度机制;(3)组织开展督导考核和表彰奖励;(4)统筹协调线索摸排移交和情况统计;(5)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并进行重点督办;(6)协调开展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7)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政策研究;(8)开展调查研究和典型经验总结。
40、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督导组督导工作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是什么?
答: 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三是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41、公安机关在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中的“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答: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警队长签字确认上报。
42、公安机关在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中的“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答: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
43、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哪9种类型犯罪?
答:(1)聚众斗殴罪;(2)强迫交易罪;(3)寻衅滋事罪;(4)敲诈勒索罪;(5)非法拘禁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开设赌场罪;(9)故意损坏财物罪。
44、软弱涣散党组织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①党组织班子配备不齐、书记长期缺职、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的;②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的;③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④有组织无党员、党组织长期不换届、组织制度形同虚设、不开展党组织活动的;⑤党组织凝聚力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群众满意率低的;⑥换届选举拉票贿选问题突出、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严重的;⑦村务居务财务不公开和民主管理混乱的;⑧社会治安问题和信访矛盾纠纷集中的;⑨党组织班子成员存在涉黑涉恶、充当“保护伞”、贪污腐化等违纪违法问题的;⑩无固定活动场所的。
45、“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答:(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46、村“两委”换届中,村“两委”成员候选人“九不选”要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①被判过刑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或违反党纪被立案审查的;②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影响期限未满的;③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搞封建迷信,组织或参与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合彩,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涉黄涉毒,有利用宗族、宗派势力干扰村(社区)正常工作行为的;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列为提名人选的;⑤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⑥非法串联拉票、贿选、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⑦截留惠民政策资金、侵占村(社区)集体财产、拖欠村(社区)集体租金的;⑧近三年内有一年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⑨有其他不宜担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的情形。
47、“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在这个司法文件中增加的一个黑恶势力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2018年1月16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在这个司法文件中增加的一个黑恶势力是: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48、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奖励?
答:(根据2018年9月19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情况通报收集整理)对于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的条件,《湖南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二是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三是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或者追逃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于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将按不同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一次性奖励: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3万元;抓获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0.5—1万元。另外,举报人能详细提供黑恶势力犯罪事实并能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的,在原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上浮比例给予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在案件一审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领取。
49、督导组要注重六个督导、发挥六大效应是什么?
答:一是注重政治督导,更好发挥强化担当的效应;
二是注重责任督导,更好发挥传导压力的效应;
三是注重问题督导,更好发挥边督边改的效应;
四是注重法治督导,更好发挥依法严惩的效应;
五是注重实效督导,更好发挥取信于民的效应;
六是注重清正督导,更好发挥正风肃纪的效应。
50、从前期中央督导组督导的情况通报来看,当前要着力破解“十个问题”及破解之道是什么?
答:一是针对有些地方站位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使命担当;
二是针对有些地方部署形式化的问题,要深化斗争部署,增强斗争实效;
三是针对有些地方发动群众不充分的问题,要深化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针对有些地方线索核查质效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核查机制手段创新,推进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发展;
五是针对有些地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的问题,要深化斗争策略运用,攻克一批涉黑涉恶大要案;
六是针对有些地方执法思想不一致的问题,要深化法律政策适用,提升法治保障水平;
七是针对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的问题,要深化“打伞”机制的完善落实,真正做到深挖彻查;
八是针对有些地方存在打击“盲区”的问题,要深化综合治理,促进专项斗争均衡发展;
九是针对有些地方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化各级扫黑办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十是针对有些地方开展督导不力的问题,要深化严督实导,倒逼专项斗争举措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