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8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防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秋收冬种等时段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为特殊保护区域)

三、防火期防火区域野外实行“七个严禁”的规定。(一)严禁炼山、烧木炭、烧灰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二)严禁上坟烧香烛钱纸;(三)严禁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五)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六)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六、凡违反本规定,违规野外用火的,依照《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0734-5212333)。

本《防火禁火令》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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