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滩乡县乡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9

按照中央和省委文件规定及县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荐提名的代表资格条件

   1、为中国公民;2、年满18周岁;3、具有行为能力;4、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切实把好代表入口关,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政治素质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道德品行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3)履职能力好。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履职意愿强,能够履行人大代表职责。

4)表率作用好。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性。

5)群众基础好。密切联系群众,热忱服务群众,善于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愿,得到群众认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

1)政治上存在问题,有公开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等言行的;

2)严重损害国家安全、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的;

3)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

4)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

5)因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的;

6)被判过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7)有涉毒涉黄涉黑等违法行为的;

8)未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在影响期内,有恶意欠薪、偷税漏税、非法集资、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良记录的;

9)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0)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鼓动、组织非正常上访活动的;

11)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

12)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

13)没有履职能力或担任人大代表后不尽责、履职意识不强的;

14)本人拥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领导干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归侨人大代表人选及个别优秀归国人才经严格考察、审查后,可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

15)其它不宜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的情形。

    二、代表结构要求

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县级人大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应占代表总数的55%以上;妇女代表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应占代表总数的30%以上;连任代表应不超过40%,非中共党员代表的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35%以上。

三、代表名额分配

   根据选举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按基数加人口数的原则来确定的。我乡十七届人大代表名额为63名,与上届相同。县人大代表名额由县选举委员会按2015年户籍人口数,分配到乡镇,原则不变。 各选区代表名额分配见附表1

四、程序步聚

(一)、开展人选推荐。根据推荐提名的要求,各推荐单位在与相关方面充分协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推荐单位党支部(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时要认真了解人选的现实表现情况,听取人选所在单位或当地党组织的意见,民主党派、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还应听取所在党派、工商联的意见。县人大代表推荐人选,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其中,党外代表人士要事先报同级党委统战部同意;拟继续提名的人选由同级党委组织部听取乡人大主席团推荐意见后,作为推荐人选交有关选举单位审核、呈报。个人向组织推荐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推荐人选情况负责,所推荐人选符合条件的,由推荐单位党支部(党组)集体研究把关后统筹考虑是否推荐。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央、省委和市委对人大代表人选推荐工作明确了“五个不准”,各单位必须切实遵守、严格执行。即:不准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不能因为有人打招呼、批条子就不加甄别地推荐提名;不准将人大代表作为荣誉进行分配;不准将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不准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代替人选标准;不准在人选推荐提名上搞利益交换。

(二)、提出初步建议人选。党委组织部汇总各单位呈报的人大代表推荐人选并进行初步审核后,听取人大等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人大代表初步建议人选。

(三)、确定考察对象并组织考察。人大代表初步建议人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党委组织部提交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考察对象。

(四)、公示建议人选。人选经组织考察后,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情况和有关要求,形成建议人选并进行公示。人大代表建议人选由党委组织部在本地公示,也可按管理权限或属地原则委托下级党支部在当地公示(因特殊情况不宜公示的,经批准可不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人选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务、身份、拟提名类别等基本情况,公示期为7天。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法律规定在选举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对公示中有举报反映,经核实不符合推荐提名标准和条件的,报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不列为建议人选。

6、党委审定提名人选。公示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将人大代表建议人选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提出提名人选,然后按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7、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

926日至27日,各政党人民团体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所列内容认真填写。选民10人以上联名的,每一提名者应签上自己的名字;政党、人民团体推荐应在推荐表上盖公章。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合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8、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供个人身份证、简历及是否已在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担任人大代表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9、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各选区将本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和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及其情况上报乡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汇总,形成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在选举日15日以前,乡选举委员会要求在928日以选区为单位张榜公布。

10、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928日至1010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应组织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选举委员会要在乡人大主席团领导下,依法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特别是要对候选人的法定条件及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进行审查,并根据候选人情况,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向选民介绍被推荐人的工作简历、主要表现和实绩。按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设差额比例。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了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就要在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数,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际操作中,一般是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即第一是由选举委员会将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第二是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或村主干、组长、老党员、模范人物、妇女、非党人士等方方面面的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代表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第三是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三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下)。

11、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在选举日7日以前,即1011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张榜公布。

12、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今年全国人大举行的换届选举工作学习班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仅仅是应选民要求去做,而是要积极主动去做,不是说选民来多少算多少,而是要广泛动员选民参与见面活动;要制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工作方案,通过召开选民会议或选民小组会议等形式,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同时强调,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应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不能搞个人竞选那一套;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各种不合法的参选活动。在见面活动中,代表候选人应当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

1.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的形式

一是,推荐者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推荐者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人的情况,使选举委员会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另一种是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直接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选举委员会要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由代表候选人当面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并直接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能有更多、更具体的了解,以利于投好神圣的一票,也有利于促进代表候选人当选后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

2.绍和组织见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见面的对象,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二是见面的时间,按照我省直接选举细则,选民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提出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要求,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三是见面的方式,可采取选民大会或者选民代表会议的方式,也可采取候选人走访选民的方式。

四是见面的组织,见面活动必须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安排。

五是见面的程序,可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先由主持人简单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然后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向选民介绍候选人。

五、关于人大代表人选考察审查

党委组织部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具体工作中,要切实把握以下几点:

l、明确考察任务。对人大代表人选的考察,由同级党委负责,具体由党委组织部实施。除上级和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外,也可委托下一级党委(党组)考察,但不得层层委托,不得以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或人选表现材料代替考察。考察时要重点对人选的身份、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廉洁自律、履职能力、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社会形象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查人选是否具备资格条件及是否存在不得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的情形。

2、把握考察范围。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的,一年内没有考察过的都要进行考察。人大代表人选可以按照差额选举的名额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人选可以作为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人选。代表联名推荐的人选未经组织考察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把关。对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同样必须加强考察审查,严格把关,在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前完成考察审查工作,发现代表候选人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应当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

3、完善考察方式。承担考察任务的单位组成考察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统战、政法等部门和人大有关机构进行综合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实地察看现场、走访群众和服务对象、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考察时,根据接受推荐的人大代表人选实际情况,应当要求本人如实提供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是否存在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的情形,是否在异地担任或被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等情况。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不列为人大代表人选。

4、广泛听取意见。对考察人选要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人选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依照规定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人选为党外人士的,要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党委统战部门要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人选为新社会组织人士的,要征求所在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5、严格进行审查。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纪检、组织、统战、政法、公安、卫计、信访、安监等单位对人大代表人选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和有关政策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以上要求和程序属于组织程序的范畴,进入法律程序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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