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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7-07-15
石滩乡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保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管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衡东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衡东县村级公务、公益事业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一条 成立石滩乡村账乡代管中心。设主任1人(分管村级财务负责人),副主任2人(经管站长、财政所长),会计、出纳各一名。
第二条 各村委会设一名村报账员(提供一个存折卡)。由村两委班子中的副职成员担任。具体负责票据的领用、缴销,村级财务的公示以及与乡代管中心的收支结算业务。会计年度内,村报账员原则上不得调换,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须报经乡代管中心批准。
第三条 各村委会必须选举成立3-5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简称村监会),设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由村监会主任保管,村委会干部不得代管。各村上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到乡纪委与村账乡代管中心备案。
第四条 代管中心会计在次月10日前将各村上月的会计报表(季度报表编报说明)报送财政所长、乡镇财政管理局、分管财务领导、乡长。
二、财务开支审批
第五条 各村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负责财务审批工作。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1)500元以内(含500元)由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支部书记会签;(2)500元以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再按程序审批;(3)兴办公益事业、购置固定资产、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议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乡驻村负责人签字审核,递交乡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立项并开支。
3、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应拒绝审批报销。
4、关于误工补贴发放的规定。村集体召开的干部工作会议,一律不得报销会议费、误工补贴;各村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员、组长、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议事会等工作会议的,可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误工补贴;属村干部身份的,不得享受误工补贴;党员参加党组织召开的党内各类会议,不得发放误工补贴。造册列支时,必须注明会议时间、内容、与会人员名单,不得多列参会人员或多列会期,不得擅自提高误工补贴标准。
5、关于村级招待费的规定。严格实行零招待费制度,取消村集体招待费开支。村财务不得报销烟、酒、娱乐休闲等费用。乡干部到村工作原则上不在村里就餐,特殊情况,需在村里就餐的,乡干部应向提供就餐的农户支付干部下乡误餐就餐餐票,村报账员凭误餐餐票与乡财政所结账后支付给农户。
6、关于差旅费报销规定。实行公务出差费用包干制。县内公务出差补助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赴衡阳市公务出差补助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另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50元;赴市、县内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赴省内公务出差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除单人出差或出差人员中的同性别单数外,出差人员应组合入住标准双人间,标准不得突破每间(房)200元;赴县、市公务出差均不得另外报销车费、租车费、餐费、招待费、住宿费;赴省城公务出差的,按照《衡东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科员、办事员挡标准凭车票据实报销往返区间交通费,另每日补助市内交通费80元和伙食补助费160元,不得另外报销租车费、餐费、招待费。村干部参加乡政府日常工作会议,在年终根据乡党政办出具的会议出勤统计通知,按照每人次30元的交通燃油补助、误餐补助的标准造表(册)发放,不得另外报销车费、生活费、误餐费。在报销差旅费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需提供车票;属租车的需提供租车发票,属自驾私车自愿服务的,须填写《私车服务于县内公务申请单》、《自愿驾乘私车处理公务申请单》等有效单据,可不提供车票;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填写可不提供发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7、村级公务生活费的报销规定。村级公务生活费适用范围指村里召开党员、组长、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村民大会或开展集中突击工作所必须开支的村内人员生活费用。 村级公务活动要厉行节约,把握标准。在村内就餐按不超过25元/人/餐执行;到乡、县、市以上出差,按照前述第6条执行;村级公务生活费开支要严格控制上限,按照本村人口数核定开支限额。村级公务生活费每年控制在4000元以内;在换届期间属于必需的会议用餐,根据工作需要和村内标准据实报销,可不受此总额控制。村级公务活动生活开支要详细登记时间、事由、地点、人数,报销凭证必须附参加就餐人员名单。
第六条 村报账员到代管中心报账时,必须填写“村级财务银行存款付出凭单汇总凭单”,并分类整理好原始发票,审批时手续齐全,所有的原始凭证上要有收(领)款人签字、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村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日常开支必须由村监会主任审核签字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后,再到村账乡代管中心审签报销。所有“村级财务银行存款付出凭单汇总凭单”先由村委会财务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再按照由经管站长、财政所长、代管中心主任顺序审核签字后报销入账。
第七条 对未经审批、越权审批、手续不全的无效单据,村报账员有权拒付,乡代管中心不予办理结算业务。
第八条 严禁白纸条列支出,没有取得税务发票的原始凭证统一使用规范的“领款凭单”和村账代管中心统一印制的单据,禁止村内购买收款收据使用。
三、资金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资金包括: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款、捐款、资产处置收入、村级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承包收入、赞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条 设立村账乡代管资金专户,管理村集体资金,禁止银行账户外另设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收入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开具正式的收款收据。
1、村集体的各种承包款、“一事一议”筹资款、捐赠收入及村集体收入、村干部或村民向上级部门争取的村级资金、乡调剂到村的专项资金等,经手人应在收款取得5个工作日内及时全额存入村账乡代管中心专户。
2、县直机关各单位安排到村的各项资金,必须通过县国库的结算专户结算,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到乡政府的村账乡代管资金专户,严禁现金结算。
3、财政所应拨付到村的资金及时下拨到村账乡代管资金专户,不得在财政所直接列支,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 村委会要加强对征地、拆迁款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不准挪作他用,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十三条 村级所有收入全部纳入村账乡代管中心,统一核算。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严禁账外账、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钱柜等。
第十四条 村报账员备用金预支不得超过5000元,村报账员及时与村账乡代管中心进行收支结算。
第十五条 村报账员因管理不善造成现金及有价证券丢失,无论数额大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四、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向农民筹资,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需要向农民筹资的项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项目意向,经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启动方案。
第十七条 需向农民筹资的项目在实施前,应将项目建设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申请表、村两委商议会议记录向乡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再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将相关会议记录、表决意见连同相关报告、表格报村帐代管中心审批,报告或表格须经乡驻村负责人签字,乡政府批复后方可动工。
第十八条 项目严格实行按进度付款,工程完工后,经村、乡验收小组等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全部付清余款。乡代管中心监管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由村内安排专人根据县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项目工程的财政资金监管资料。
第二十条 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乡经管站、财政所实行全程监管,留存事前事后的对比照片,事中监督实施,事后参与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支出:①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自建协议);②工程结算表;③工程验收表(验收时要有受益群众代表、党员、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村支两委签字、乡财政资金监管人员签字);④工程承包人(或领款人)的正式发票或“领款凭单”。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验收结算完工后及时与代管中心报账,结算工程往来款项不得拖延, 工程项目收支账务要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部门实行报账制的工程项目(公路、移民、林业等部门)的配套自筹资金,必须先交村账乡代管中心入账,向部门缴配套资金时再由村账乡代管中心开出转账支票,直接上划到相关部门。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国土、发改、移民、水利、林业、公路等部门)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必须规范管理,工程完工后,村账乡代管中心凭项目建设部门的“衡东县村级项目资金结算表”、“衡东县村级项目资金验收表”入账核算。并在村级公务栏内张榜公布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名称、项目地点、承包人、合同协议、资金来源及工程总额、工程验收结算表、项目支出明细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自建项目),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村级项目工程管理。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重叠、覆盖,坚决杜绝套取多部门的项目资金,一笔项目资金一个项目对口,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由村级管理和使用,严禁各村搞负债建设。
五、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账乡代管中心要建立资产台账。村集体资产经过相关部门评估,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并入账。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集体资产处置,必须先书面报告请示乡人民政府,并报经管站备案,乡领导审批同意后,经管站派人参加协助处理,并与村委会的消赤减债和公益事业相结合,资金处置收入及时入账。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处理集体资产需经村支两委、村监会讨论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处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村集体资产。
六、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账乡代管中心专户建立各村委会的债权债务总账、明细账,及时结算村级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历年形成的债权债务各村委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禁止村级增加新的债务并要逐步消化村级债务。村级不得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不得强迫村集体借债、贷款搞建设,更不允许借款垫缴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的经济考核指标。村级在搞公益事业、固定资产建设等大型项目建设时,必须在村代管中心账户内有充足的资金保证且按照程序履行好审批手续,严禁以违规筹款、私自借债、融资、从金融部门借贷款等形式避开监管,违者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并依据违纪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财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村账乡代管中心每半年要将村级财务报表交村支两委,并督促村级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款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三十四条 年终村支两委要将上年度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簿从代管中心拿回村里组织人员进行清算,参加人员:村支两委、村监会全体成员、村账乡代管中心人员,必要时可组织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清账人员参加,审核完毕后所有清理账务参与人员要在《村级财务清算张榜公布表》上签字,并在凭证封面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和审核日期,并将审核结果报村账代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村级财务公示表由村清算小组按统一格式填制,并加盖代管中心和村委会公章。
第三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栏要设置在人口集中的地方或主要交通路口,以便于群众审阅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八、票据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收入、现金、往来款项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收入上缴村账乡代管中心时,所有收据记账联必须由代管中心会计附银行存款进账单之后入账。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收款收据由乡票据管理员到县非税局票据股领取并核销,村报账员按票据管理制度及时与乡票据专管员办理领销手续,收据存根由乡票据专管员统一存档。
第三十九条 票据管理谁遗失谁负责。如发现票据遗失,要当即向乡经管站报告,由乡经管站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当事人自费登报声明作废。
九、报账管理
第四十条 各村应根据村帐结账情况,及时与村账乡代管中心报告和衔接,每村每月必须与村账乡代管中心报账一次。
第四十一条 村报账员与村账乡代管中心结算时,村账会计要在村报账员备查账上互签。
十、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档案室,由村账乡代管中心建立,并统一购置档案柜,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财务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各种财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债权债务明细账和资产负债表等;二是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村级财务收支计划;三是村级各种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四是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五是其他与财务有关的数据资料:项目工程合同(自建协议)、验收单、报告、总结等。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档案归档、借阅、保密等规定及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形成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程序。
十一、部门职责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村账乡代管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所有村级资金的拨付,负责加强对村账乡代管中心财政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村账乡代管中心负责统一代管村级资金,村级财务报账、结算,对村级进行记账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和编报说明,出具反映村级财务收支的公开公示表,管理村级财会资料档案。
第四十七条 经管部门负责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乡经管站人员的管理、业务指导和村级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乡经管站负责全乡各村委会原始发票审核、村级收入入库、村级财务清算、村级业务培训及村级财务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与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村级财务的公开公示及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招投标项目必须要有乡分管主要领导签字,成立村级财务检查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每年接受审计的村委会不得少于本乡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将村级财务检查的情况及审计结果整理装订,交村账乡代管中心存档。
十二、违纪违规处理
第五十条 严禁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集体资金,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取得收入不及时缴入村账乡代管专户和其他违反村账乡代管相关制度规定的,暂停村级经费拨付。私设账户(含存折),按“小金库”论处,一经查实,违纪金额全部收缴财政,从严追究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乡财政将停拨村里的所有资金(包括转移支付、项目资金)。
第五十二条 对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严处理,对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与直接责任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有关的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的连带责任人,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严禁套取、冒领村级项目资金,如有套取、冒领项目资金的,除如数收回项目资金外,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严禁无据收款和白条收款,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及资金的管理,严禁乡挤占、挪用、平调村账乡代管中心的资金。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严禁抵扣任何款项,村账代管中心不允许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五十六条 村级财务年终清算时,会计资料的借阅必须与代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阅的资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涂改、挖补、抽换、销毁,违者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三、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没有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乡财政所。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