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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5
1、对拆迁安置村民建房,符合一户一宅及建房用地面积的,免除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超过规定占地面积的,按照其他非法占地处置方式处理;
2、其他非法占地类村民建房,符合一户一宅及建房用地面积的,由乡政府处以罚款,罚款标准为:占用水田、水塘处30元/m2的罚款(不含13元/m2的税),占用旱土处20元/m2的罚款(不含13元/m2的税),占用林地20元/m2的罚款,占用非耕地的处5元/m2的罚款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3、标准面积:水田、水塘、旱土130m2,林地180 m2、拆旧建新、荒坪空地210 m2。
4、激励措施。违法当事人自觉自愿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兑现罚款并接受处置价款的,处置价款可以按实际计算60%缴纳。
5、处置款的纠缴、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主要用于乡镇内的土地清查、耕地复垦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