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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蓬源镇党政办 发布时间:2020-07-15
蓬源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衡东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三条 成立镇“村账镇代管中心”。代管中心主任由镇指定副职担任。副主任由镇经管站长、财政所长担任。设会计、出纳各一名,其人员从镇经营管理站、财政所现有人员中安排。
第四条 各村设一名村报账员(一个存折卡)。由村委会成员副职担任。具体负责票据的领用、缴销,村级财务的公示以及与镇代管中心的收支结算业务。会计年度内,村报账员原则上不得调换,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须报经镇代管中心批准。
第五条 各村必须通过选举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般为3个,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村最多不超过5个,现任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财务专用章”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村干部不得代管。各村年初需上报理财小组成员名单到“村账镇代管中心”备案。
第六条 “村账镇代管中心”会计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会计科目进行记账,并于次月10日前将各村上月的会计报表(季度报表编报说明)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入包括: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各部门的专项资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款、捐款、资产处置收入、村级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承包收入、赞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八条 村级收入必须开具正式的收款收据。经手人应在收款取得当日或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全额存入“村账镇代管中心专户”。
第九条 村级所有收入全部纳入“村账镇代管中心”,统一核算。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严禁账外账、私设小钱柜等。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村级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分安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财政所备存监督。
第十一条 规范日常性支出
1.误工补助。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村干部报酬待遇保障到位后,村干部开展各项工作,原则上不准发放误工补助。但对于抗洪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重大问题处置,确需发放补助的,按相关规定由各村提出申请、乡镇党委研究批准。
2.招待费。村级财务严格实行“零招待费”制度。上级单位及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深入村组农户,因公确需在农户家就餐的,由村指定接待农户,按每人每餐20元的标准,向农户缴纳伙食费。并按东办发﹝2017﹞16号文件第十二条之规定办理报销。
3.会议费支出。村级因工作需要,组织村民、党员进行财务清算、项目工程的提交讨论及专项工作等召开的会议,可列支会议费开支,但要厉行节约,把握标准,就餐开支标准为不超过30元/人(全年不超过4次,并附会议通知以及相关会议记录、到会人员签到表等需要提供的资料)。
4.村级理财小组成员按每人每年800元发放误工报酬。
5.每村报刊、杂志征订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年。
第十二条 规范村级项目支出
1.需向农民筹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项目实施前应将筹资预算方案连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代表签字的表决意见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以文件形式批复后方可动工。
2.村级一般资金项目实施管理。村预实施项目事前报计划申请,经镇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实地踏看对项目的可行性、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进行评估、审查后决定是否立项开工。事中,监管小组不定期对项目的巡查,掌握工程进度,监察工程质量及施工合同的落实。事后,村镇两级先后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留项目完工影像。
3.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进度付款,取消预借款制度。
4.项目工程报账资料:(1)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自建协议);(2)工程结算表;(3)事前事后的对比照片;(4)工程验收表[验收时要有受益群众代表、理财小组签字,村支部(村委会)签字,镇财政资金监管人员签字];(5)工程承包方提供的正式建安税务发票(自建工程需提供材料税务发票及劳务人员人工工资表等)。
5.县直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监管主体。凡是要求村里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到实施单位直接报账、且项目资金又拨付到财政所或代管中心账户的,各村在实施单位报账时,复印报账发票,实施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复印属实”字样,各村以此复印件作附件按村级财务审核审批程序在“村账镇代管中心”实行报账。
6.允许整合支农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除县级以上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专项资金外的资金,可以整合使用,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村账镇代管中心”批准,整合资金只能用于村级公益项目建设。
7.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村村级项目工程的承包。
8.“村账镇代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月确定固定日子为村账报账日,每个村每月必须与“村账镇代管中心”报账一次。
第五章 财务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开支实行严格审批制度。村级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和证明人签字;村报账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后按资金类别分类汇总交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然后报村财务审批人审批;乡镇政府有关监管人员审签;最后由代管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同意;村级报账员才能到“村账镇代管中心”进行报账。
第十四条 村报账员到代管中心报账时,必须填写“衡东县**镇村级财务管理费支出汇总凭单”、“衡东县** 乡(镇)村级财务项目支出汇总凭单”,并粘贴好原始发票及附件资料,审批手续齐全。所有“衡东县**镇村级财务管理费支出汇总凭单”、“衡东县**乡(镇)村级财务项目支出汇总凭单”先由镇村委会财务审批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镇村级财务审核专用章,再经代管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销入账。
第十五条 对未经审批、越权审批、手续不全的无效单据,村报账员有权拒付,“村账镇代管中心”不予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白纸条例支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村账镇代管中心”要建立资产台账。村集体资产经过相关部门评估,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并入账。
第十八条 处置村集体资产需经村党组织(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经管站备案,方可处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村集体资产。
第十九条 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村集体所有的山林、土地、鱼塘、果园、房屋、机械设备等所有资产必须建立台账,包括购入、出售或报废的数量、单价、金额。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账镇代管中心”建立各村委会的债权债务总账、明细账,及时结算村级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历年形成的债权债务各村(居)委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清偿。
第二十三条 禁止村级增加新的债务。村级不得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八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公开实行张榜公开和互联网公开相结合的形式。张榜公开、公示栏要固定设置在人口集中的地方或主要交通路口,以便于群众审阅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互联网公开利用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村账镇代管中心”严格按照“互联网+监督”的要求,按季度在互联网上公开每一笔收入和支出及其原始发票凭证。
第二十六条 每个季度末,“村账镇代管中心”应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将“公开、公示表”提供给各村进行张榜公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结余情况,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收益分配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二十七条 年终决算后,“村账镇代管中心”应将本年度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簿提供给各村,并组织人员进行清算。在凭证封面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和审核日期,并在《村级财务清算张榜公布表》上签字后进行张榜公开、公示,同时将审核结果报“村账代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级财务公开公示表应加盖“村账镇代管中心”和村委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扶贫资金按“湘扶办联﹝2018﹞1号”文件精神在公开、公示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项目资金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审批程序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涉农补助性资金如耕地地力补助,稻谷补助等,需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助发放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补助到户名册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项目资金10万以上的建设必须于项目实施前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申请审批表、工程资金预算表;工程完工后,进行项目验收、结算,公示结算表和验收表,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制作永久性公示牌在建设项目实施地进行公开公示。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收入、现金、往来款项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并建立票据使用台账;收入上缴“村账镇代管中心”时,所有收据记账联必须由代管中心会计附银行存款进账单入账。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收款收据由镇票据管理员到县非税局票据股领取并核销,村报账员按票据管理制度及时与镇票据专管员办理领销手续,收据存根由镇票据专管员统一存档。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不得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票据,不得使用伪造、作废的票据。对错开的票据,必须保持三联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对遗失票据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档案包括: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村级财务收支计划;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各种承包合同(协议)和经济合同等。
第三十四条 “村账镇代管中心”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出纳不得担任档案管理员),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十一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五条 “村账镇代管中心”负责对村级账务进行记账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和编报说明,出具反映村级财务收支的公开公示表,管理村级财务资料档案。
第三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衡东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村级财务的公开公示、村级财务检查,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每年接受审计的村不得少于本镇村总数的三分之一。
镇人民政府结合《衡东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村班子和村干部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当中,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
第十二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镇政府以及县直相关部门在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村级财务管理和核算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对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蓬源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