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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18
东政办发[20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衡政发[2009]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同意从今年起全面启动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除离退休人员外,应按规定为干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④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县的代表机构。
二、计算依据及缴存比例
以上年度12月份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由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由个人最低6%和财政配套1%的比例缴存。
三、资金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应由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由财政配套补贴1%;其余应由单位承担的5%,由各缴存单位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自筹资金解决;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工资统发中心从个人工资中按规定比例足额按月代扣代缴。
四、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
1、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先启动后配套。今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差额事业单位,先行自筹自缴。明年按全额事业单位的补贴标准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列入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今年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零的突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单位按6%代扣代缴,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列入成本费用。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供相关资料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连续两年严重亏损,且在职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县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必须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3、停交单位住房公积金实行补缴办法。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停交单位可以把以前年度欠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经济条件暂有困难的,也可以从今年1月起恢复并补缴住房公积金。
4、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工资基数。按衡金管委字[2009]5号文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各为6%,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其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70元。目前,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由单位承担的部分不足6%比例的,要逐步提高至6%,已按6%执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月缴存额之和低于70元,要提至70元;工资基数不足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工资构成项目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5、各乡镇有关站所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汇缴,乡镇其他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各乡镇财税所负责汇缴。
6、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