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通 告
东政通〔2017〕7号
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均为农作物秸秆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农作物秸秆种类为油菜、水稻、棉花、玉米、豆类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管工作,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全县范围“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
四、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肥料化、食用菌基质化、饲料化、能源化和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工作,逐步推进收储服务体系,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五、严格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对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明确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